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局
梅州市梅江區科工商務局
梅州市梅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區“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各成員單位、各鎮(街道):
為做好我區校外培訓機構整治工作,進一步加強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規范管理,根據《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區教育局聯合相關部門制定了《梅江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局 梅州市梅江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梅州市梅江區科工商務局 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
梅州市梅江區監督管理局 梅州市梅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梅江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審批流程指引(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規范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審批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通過線下方式面向中小學在校學生,實施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非學科類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設立審批,適用本指引。
二、審批標準
在本區轄區范圍內,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各類非學科類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要求、達到相應設置標準的,可提出設立申請,由區教育局聯合相關部門依法審批。梅江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按照《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附件1)、《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附件2)、《廣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附件3)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申請方式
實施非學科類培訓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區教育局會同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科工商務局及其它相關部門受理申請及審批。對于審批通過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為穩步推進我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審批工作,自廣東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生效之日(2022年12月1日)起,設置一年過渡期。過渡期限內,對于已經取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在區民政局登記注冊)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其舉辦者應當認真學習政策法規、研判分析,審慎決定是繼續辦學還是轉型退出。其舉辦者決定繼續辦學的,應當在過渡期限內全部完成從業人員、培訓材料、場地、消防、黨建、財務資金、收費監管等方面的所有材料和現場的合規整改,申請辦學許可并取得相應的辦學許可證。
(一)合理選址
培訓機構舉辦者確定選址前,應充分了解該建筑物各類手續辦理情況,無法提供房產權屬證明、消防驗收(備案)文書等手續的,建議另行選址。
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教育法律法規和相應設置標準等規定進行籌備,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依法辦理設立手續。
(二)名稱申報或名稱審核
培訓機構舉辦者在提交申請材料之前,應當根據所設立的培訓機構的屬性,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辦理名稱自主申報,或者至區民政局依法辦理名稱審核。其中,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登記機關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登記機關為區民政局。
已經登記設立,持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培訓機構,名稱符合設置標準相關規定的,可沿用現有名稱。
(三)設立申請
已辦理名稱自主申報或名稱審核的舉辦者,申請設立培訓機構的,應先到相關部門辦理下列材料(材料范本見附件4,申辦指引圖見附件5):
(四)受理
舉辦者按照要求向區教育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區教育局依法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書面回執。
經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教育局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舉辦者按照區教育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區教育局依法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相關回執。
(五)審批
區教育局聯合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和辦學現場進行審核。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科工商務局進行專業審核并將審核意見書面報區教育局;未通過專業審核的,告知其未通過原因,由區教育局依法作出不予設立的書面決定。對于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由區教育局依法作出準予設立的書面決定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六)公告
對于通過審批、準予設立的培訓機構,由區教育局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培訓機構的屬性、名稱、地址、培訓類別、培訓形式、培訓內容等信息。
(七)法人登記
經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其中,營利性培訓機構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至區民政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申請辦學許可證前已經登記設立,持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向區教育局申請辦學許可。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繼續在原辦學場所辦學,但要改變登記屬性的(營利性轉非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轉營利性),應將原法人注銷登記。新法人成立登記和原法人注銷登記可同時進行。
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符合法定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申請人有權取得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向審批機關申請一次性告知的權利。
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向審批機關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申報資料的義務;配合審批機關審查和現場評估的義務。
六、證照管理
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等信息,實行“亮證辦學”。遺失證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且及時至證照頒發機關補辦。
七、資金監管
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后一周內,應在梅江區轄區范圍內自主選擇一家具備第三方資金托管要求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用于存放學員預付費;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號和銀行簽訂協議(復印件)報區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股備案。
同時,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注冊登陸(操作手冊詳見附件8),及時錄入基本情況、培訓人員、培訓材料、培訓場地和資金監管等有關信息。
八、分支機構
營利性培訓機構跨區設立分支機構的,須經過分支機構所在地審批機關審批,執行所在地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如無地方標準則按廣東省非學科類設置標準執行。
非營利性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營利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設立其他分教點參照新設立培訓機構標準執行。
九、分立與合并
培訓機構分立、合并的,應當符合相應的設置標準,進行財務清算,在機構作出決議后,向區教育局及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十、變更與延續
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地址、培訓內容、培訓對象等事項變更,應向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由區教育局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培訓機構如需延續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前向區教育局提出申請。培訓機構在許可期限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換領新證。
相關部門咨詢聯系電話
區教育局:0753-2199923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0753-2196385
區科工商務局:0753-2196981
區市場監管局:0753-6133810
區民政局:0753-2192118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0753-2391862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梅江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的通知.pdf
附件1: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pdf
附件5:梅江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申辦指引流程圖.pdf
附件8: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培訓機構操作手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