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民辦培訓機構章程樣本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0-01-13 16:59:30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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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訓機構章程需載入內容

          1、培訓機構章程應當規定培訓機構名稱、地址;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培訓機構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董(理)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培訓機構終止的理由和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主要事項;

          2、應明確培訓機構辦學性質;

          3、應明確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

          4、聯合辦學的應明確培訓機構各舉辦者姓名、出資數額和比例等;

          5、其他依法應明確的事項;

          6、全體董(理)事會成員簽名、蓋章。



        樣 本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機構的名稱是       

            第二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的性質是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自愿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教育教學活動的民辦培訓機構。

            第三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依法開展保育、教育活動,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本培訓機構辦學規模        (班級數)

            本培訓機構辦學層次:

            本培訓機構辦學形式:

            第四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的審批機關是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局。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的登記機關是(梅州市梅江區市場監管局/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

            第五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的地址是                               

            第六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資產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的舉辦者是                               

           舉辦者或者其代表作為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理事會成員,依據本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對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八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資產數額          ××萬元,其中注冊資金××萬元。

          第九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資產的出資人是          ,出資性質是投資辦學(多人出資的應分別載明出資人及其出資金額、出資性質)。

          第十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的業務內容明確為:


          第三章    組織與活動

          第十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

          理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須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教職工代表由全體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        修改章程和制定規章制度;

          (三)        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本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       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作出一般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聘任、解聘校長;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培訓機構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形成此決議時表示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會確定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        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培訓機構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第十七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校長由理事會參照同級同類公辦校長任職條件聘任,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十八條  校長負責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的教育教學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本培訓機構理事會的決定;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規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本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六)        本培訓機構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四章           教師、職員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自主聘任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本培訓機構招收其他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本培訓機構如需聘任外籍人員,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培訓機構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本培訓機構將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并按照報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本培訓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經費來源:

          (一)        舉辦者投入;

          (二)        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依法處理財產權。

          第二十四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本培訓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和挪用辦學經費。

          第二十五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二十六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對接受的國家資助、社會捐贈、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以及本培訓機構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分別登記建賬,并進入本培訓機構銀行存款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按政策法規要求和標準向受教育者收(退)費,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依法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等。

          第二十八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送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

          本培訓機構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變更、終止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發生分立、合并時,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本培訓機構理事會報審批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舉辦者發生變更時,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本培訓機構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名稱、層次、類別需變更時,由本培訓機構理事會報審批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當終止:

          (一)       理事會決定終止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二)       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       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第三十三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終止時,當妥善安置在本培訓機構學生,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三十四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終止時,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應退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應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本培訓機構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中心)終止后,即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同意,并報登記機關核準。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生效。


          理事會全體成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