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屬和市屬駐區各單位:
為加大對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幫扶力度,拓寬就業安置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公益性崗位開發的范圍
公益性崗位主要是指由政府投資、政策扶持或政府引導社會籌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
(一)政府購買的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具體包括勞動保障協理員、社區治安聯防協管員等崗位。
(二)鄉鎮、街道及社區開發的基層公共服務類崗位和公共環境與設施管理維護等崗位,具體包括非營利性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敬老院機構、鎮(街道)社區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崗位。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編制以外的后勤服務類崗位,主要是指駕駛、環衛、打字、物業等需要招用編制外人員的機關后勤崗位。
(四)政府開發的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其他崗位。
二、公益性崗位的安置對象
(一)各類公益性崗位應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
(二)本區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
1、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2、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
3、復退軍人;
4、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三、公益性崗位的管理
(一)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實行“誰用人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原則,用工單位要與安置人員建立勞動關系,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在30日內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和錄用就業困難人員備案。
(二)各用工單位要加強對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日常管理,制定本單位公益性崗位考核獎懲管理辦法,并嚴格執行考勤、崗位職責等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三)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符合就業補助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享受社保和崗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