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制度的部署,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58項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粵府〔2016〕1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68項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粵府〔2016〕5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粵府〔2017〕4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第四批清理規范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粵府〔2017〕128號),以及廣東省編辦《關于公布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粵機編辦發〔2017〕34號)公布的省直部門正在實施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我委編制更新了實行政府定價的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含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現予公布。
本目錄清單清理規范截止時間為2019年5月16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實行政府定價的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的公告》(粵發改價格函〔2018〕4116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實行政府定價的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含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9年5月17日
附件 | |||||||||
廣東省實行政府定價的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 務收費目錄清單(含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 (截止2019年5月16日) | |||||||||
序號 | 行政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中介服務機構性質 | 服務時限 | 價格形式 及收費標準 | 備注 |
1 |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藥品生產受托方連續三批產品檢驗 | 藥品委托生產審批 |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14號)第三十四條。 | 省級藥品檢驗所 | 事業單位 | 雙方協商約定 | 行政事業性收費,已免征 | 《關于免征中央 省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收入的通知》(粵財綜〔2014〕8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 |
2 |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醫療器械注冊檢驗 | 醫療器械注冊審批 |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十一條。 | 具有醫療器械檢驗資格的機構 | 事業單位 | 雙方協商約定 | 行政事業性收費,已免征 | 《關于免征中央 省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收入的通知》(粵財綜〔2014〕8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 |
2.《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4號)第十八條。 | |||||||||
3 | 省教育廳 | 申請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所需的體格檢查證明 | 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 | 1.《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五條。 | 縣級以上醫院 | 事業單位 | 雙方協商約定 | 政府定價(醫療服務價格) | 公立醫療機構的基本醫療價格按《廣東省定價目錄》由各地市定價。 |
2.《〈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號)第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