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關于印發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鼓勵外來投資優惠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6-09-14 23:44:37  瀏覽次數:-
        【字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鼓勵外來投資優惠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外來投資者在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以下簡稱廣梅產業轉移園)投資興建生產性企業,加快廣梅產業轉移園發展步伐,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梅產業轉移園內,2011年5月1日后在市本級工商、稅務登記注冊的生產性企業適用本辦法,不再適用《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吸引外來投資優惠辦法》(梅市府〔2008〕58號)相關規定。
        2008年9月1日后至2011年4月30日前在市本級工商、稅務登記注冊的生產性企業適用《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吸引外來投資優惠辦法》相關規定。
        2008年8月31日前在市本級工商、稅務登記注冊的生產性企業適用《梅州市市轄工業園區招商引資若干規定》(梅市府〔2007〕18號)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者,是指在廣梅產業轉移園投資開發、興辦生產性企業或項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為入園投資者提供如下服務:
        (一)實行“一個中心”服務投資者,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
        (二)實行“一條龍”審批項目。凡是符合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要求、材料齊全的項目,由市行政服務中心有關窗口即到即辦;
        (三)實行“一個窗口”受理投訴。市外商投訴中心和市政務投訴中心設立投訴電話,每天24小時值班,為投資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個性化服務;
        (四)實行“一個口子”收取行政規費。需繳交的行政事業性規費及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上繳財政。
        第五條 對廣梅產業轉移園內生產性企業的下列行政事業管理職權,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項外,均由市府直屬及中央、省屬駐梅市級的相應行政事業管理部門依法行使:
        (一)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
        (二)稅務登記、征收、稽查;
        (三)申辦法人代碼;
        (四)項目審批、核準或登記備案;
        (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購回土地;
        (六)開發建設的總體、專項、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用地規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質安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核發等。但個人宅基地管理、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核發工作仍由所在縣級政府部門辦理;
        (七)企業建設及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許可;
        (八)對企業的行政執法與監督檢查;
        (九)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社會保險;
        (十一)治安管理;
        (十二)企業的各類經濟指標統計;
        (十三)以上行政審批、管理、監督、執法所涉及的相關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項。
        第六條 鼓勵投資者以知識產權(含專利權、商標的專用權、著作權的財產權等)、高新技術等無形資產進園入股。
        第七條 廣梅產業轉移園的生產性企業享受國家、省、市及有關部門規定的扶持或獎勵政策。

        第二章 財政扶持
        第八條 廣梅產業轉移園企業當年應征且入庫稅金總額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在開始繳納生產環節稅收的次年1月1日起連續3個日歷年內,按當年應征且入庫稅金的情況,市財政安排給企業特別數額的專向性扶持資金,用于扶持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科技研發、降低運輸成本、節能減排及自主品牌創建等。

        第三章 稅 收
        第九條 在廣梅產業轉移園內投資的企業享受國家及省規定的各類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按國家有關稅收法規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符合稅收減免規定的,可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繼續減免。

        第四章 費用減免
        第十一條 對進入廣梅產業轉移園的生產性企業和擴建生產性企業,在項目立項到投產后五年內,免(減)收取有關費用(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 實行水、電費優惠。
        (一)廣梅產業轉移園內用水最高不超過1.2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費)。
        (二)廣梅產業轉移園內工業用電電價按省物價部門批準的目錄電價執行。在財政的扶持下,企業在繳納生產環節稅收的次年1月1日起三年內,在適當數額的總額內,市財政每度電給予0.05元的補貼。
        第十三條 廣梅產業轉移園工業用地出讓價及出讓程序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租賃廣梅產業轉移園管委會建造的標準廠房及宿舍用于興辦生產性企業或項目的,租金按市場價格適當優惠。
        第十五條 實行養老保險費補貼。企業可以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納基數,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為鼓勵職工、企業積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提高我市社會保險的參保率,促進職工就地就近就業,對已辦理參保手續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市財政給予個人繳納部分每人每月40元補貼;給予單位繳納部分每人每月20元補貼。2014年12月31日起不再執行補貼。

        第五章 提供生活便利
        第十六條 設立廣梅產業轉移園至梅州城區、興寧市區、五華和豐順城區的專線車,為職工提供免費交通服務。
        第十七條 企業股東、董事會成員、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批準辦理多次往來港澳地區商務簽注。
        第十八條 在有效合同期內,符合有關政策條件的國外和港澳臺商戶,每商戶可申報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特大型投資商戶可適當增加。以知識產權、高新技術入股辦實業符合條件的,每商戶申報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臺灣同胞投資者在臺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可按規定到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九條 給予投資者子女就讀便利。在廣梅產業轉移園投資生產性企業的股東,其子女要求在梅州境內公辦學校讀書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在避免大班額等的前提下,可按意愿安排在公辦學校(幼兒園)就讀;如遇大班額等實際問題,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單一股東投資的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的,除按公辦學校(幼兒園)就讀的幼兒園保教費、小學初中雜費、高中學費按普通生收取,高中擇校費按50%收取外,不再收取任何名義的贊助費、借讀費。
        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幼兒園保教費、小學初中雜費、高中學費按普通生收取。除擇校費外,不再收取任何名義的贊助費、借讀費。
        企業股東、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身份由廣梅產業轉移園管委會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核實。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條 對廣梅產業轉移園完善產業鏈、增強主導產業集聚具有突出貢獻的項目,或高新科技項目,或總部整體轉移等重大的項目,給予特殊財政扶持。給予特殊財政扶持后,不再享受本優惠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市財政給予補貼的免收費項目”、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的相關優惠。
        第二十一條 授予投資者榮譽稱號。對固定資產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的市外投資者,由市政府授予其“榮譽市民”稱號。
        第二十二條 對介紹、推薦、溝通、促成項目落戶廣梅產業轉移園的自然人或單位組織(有招商引資任務的單位除外,統稱為“引資人”),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按以下規定予以獎勵:
        (一)引資的界定。引資是指引資人將梅州市境外資金引入廣梅產業轉移園,興辦符合廣梅產業轉移園產業政策的生產性企業而形成固定資產(包括廠房、廠區內宿舍、配套設備設施等)。
        (二)引資人的確認。引資人從項目開始聯絡時應到廣梅產業轉移園管委會備案并取得投資企業法人代表的書面確認。項目建成后,出具開始繳納生產環節稅收第二年度有效繳納生產環節稅收證明。每個項目只認定1個引資人,引資人為多人時,獎金分配由引資人自行商定解決。
        (三)獎勵采取超額累進的辦法,鼓勵大額投資。對引進項目落戶廣梅產業轉移園的引資人,按引入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至5‰給予一次性獎勵:
        1.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按1‰獎勵;
        2.固定資產投資超過1000萬元至3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部分,按2‰獎勵;
        3.固定資產投資超過3000萬元至6000萬元(含6000萬元)的部分,按3‰獎勵;
        4.固定資產投資超過6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的部分,按4‰獎勵;
        5.固定資產投資超過1億元以上的部分,按5‰獎勵。
        招商引資數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的單位和個人,在兌現物質獎勵的同時,給予必要的精神鼓勵和政治榮譽。
        (四)獎勵申報。凡符合獎勵標準和條件的項目,由引資人向廣梅產業轉移園管委會申報,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以下材料:
        1.運轉總體情況;
        2.外來企業法人代表出具的書面確認引資人的證明;
        3.中介機構驗資報告;
        4.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五)獎勵申報、審核與發放。引薦項目建成投產后6個月內由引資部門申報,超過期限,視為自動放棄,不追認獎勵。引資人申報后,由廣梅產業轉移園會同市招商局、市財政局在一個月內審核完畢。經市人民政府核準符合獎勵標準的,由梅州市財政局在一個月內發放獎金。其他招商引資獎勵政策獎勵標準高于本辦法的,引資人可選擇較高的獎勵標準,但不得重復計獎。
        (六)引資人在申報獎勵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騙取獎金的,依法追回獎金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禁止強制服務。任何單位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制投資者接受其指定的經營服務,購買其指定經銷的商品;嚴禁各行政職能部門把行政職能轉移給下屬企事業單位、協會或商會及其他民間團體,進行強制服務、強制收費,變相亂收費。
        第二十四條 禁止行業壟斷。凡涉及消防、技改、供電、供水、環保、衛生、防雷、防蟻、地質等需進行審批或驗收的設計、工程勘察、工程監理、施工安裝及相關設備、商品的購置,一律由企業按有關規定自主選擇資質合格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自主選擇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商品。
        第二十五條 充分保護入園企業的合法權益,并實行“四不準”的保護措施:
        (一)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故擅自進行檢查、參觀及從事其他有礙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的活動;
        (二)不準無故隨意斷電、斷水、封帳;
        (三)不準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集資;
        (四)不準索、拿、卡、要。
        第二十六條 市監察局、市招商局為本辦法的監督單位,負責受理、處理投資者有關本辦法的投訴。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關財政扶持、補貼的具體數額、程序的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內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免收行政事業收費和其他規費項目一覽表

        一、免收行政性規費項目(10項)
          收費項目   收費單位
        1、綠化補償費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2、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   市就業服務管理局
        3、勞動年審證照費      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4、勞動合同文本費    市就業服務管理局
        5、外國(地區)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費  市工商局
        6、外國(地區)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延期登記費 市工商局
        7、補(換)證照費 市工商局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工本費 市工商局
        9、衛生評價、服務咨詢中的各類從業人員培訓費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0、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含城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市衛生監督所

        二、其他規費(13項)
        收費項目 收費單位
        1、房地產測繪費(50%收取) 市房屋測繪隊
        2、房地產利用檔案服務費(50%收取) 市房地產檔案館
        3、利用檔案服務費 市國土資源檔案館
        4、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 市地震局
        5、土地價格評估收費 市地價評估中心
        6、斷管停水、接水補償費 市自來水公司
        7、檢測驗收接水費 市自來水公司
        8、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50%收取)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9、施工圖技術審查服務費(32%收取) 市建設局居安建筑施工圖審查中心
        10、職業介紹服務收費 市就業服務管理局
        11、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 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12、城建檔案服務費 市城建檔案館
        13、工程測量費(含地形測量、規劃核實等),建筑用地撥地定樁、釘樁費,建筑物放線費 (30%收取) 市城市測繪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