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告知單位: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
告知人:黃勝貴、林康
被告知人:黃秀梅,女,身份證號碼:441421********3123
告知內容:
處罰前告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公安機關查明,你于2025年7月4日凌晨1時許在梅江區XX城XX酒樓內盜竊了三只甲魚、一盒酸奶等物品。
以上事實有你的陳述和辯解、受害人的陳述、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你的行為已構成盜竊,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擬對你處于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因無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處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因違法行為人逃跑等原因無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違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辯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現在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對你進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你可以向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地址:梅州市梅江區定民路8號)提出陳述和申辯,對你提出的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將進行復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你未提出申辯的,視為自動放棄提出陳述和申辯。
聯系電話:0753-2316389
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