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
為切實做好我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和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0〕305號)文件精神及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將已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從
已經領取待遇的,在原領取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基礎養老金。
二、完善養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水平
(一)個人繳費標準
1﹒
2﹒
3﹒選擇高于最低繳費標準的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農保)繳費標準繳納,高出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二)增加基礎養老金
增加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
(三)養老待遇
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支付,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人數的確定
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被征收建設用地面積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單位(行政村)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土地供養人數,再以供養人數乘以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的人口比例計算出需保障人數。
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被征收未利用地面積的一半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單位(行政村)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土地供養人數,再以供養人數乘以被征地單位16歲以上的人口比例計算出需保障人數。
所在鎮(街道)核算的被征地單位(行政村)2002年年末人均農用地面積和16歲以上的人口比例情況需上報區政府備案。
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具體對象的確定
(一)按被征地農民實際征地面積的比例來確定保障對象。
(二)被征地項目批準后,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范圍的具體對象多于一次性計提的養老保障對象的,按照平均分攤的方法計算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的補貼和發放的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
(三)參保對象及時間界定。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對象應為在實際征地時年滿16周歲(在校學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員除外)且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員。
(四)屬被征地村農村戶口但在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部門工作的正式編制人員以及經勞動主管部門吸收的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固定工、合同工(均含退休人員)不能列入被征地農民的具體對象。
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業務經辦
(一)確定名單
被征地單位(行政村)在項目批準后實施征地時,要及時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對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范圍對象的具體名單進行討論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和公示。
(二)審核公示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被征地單位(行政村)提交的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名單后,組織當地公安派出所、國土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等相關單位進行核查。公安派出所負責核定被征地農戶家庭人員的戶籍、出生時間;國土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核定征地面積和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
核查后,公安派出所、國土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各自在《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情況登記表》上填寫核查結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查匯總,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三)上報審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公示無異議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公示原件及公示結果說明(并附公示照片作為公示依據)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同時將核準結果反饋被征地單位。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審核意見的基礎上,對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的人數和費用等情況(同時附國土征地批文、公示名單和公示結果說明等)書面呈報區政府批準實施。
(四)落實保障
1﹒由村委會對確定的具體保障對象進行分類(分新參保人員和已參保人員),并收集相關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已參保人員需附社保部門提供并蓋章的參保憑證等)后上報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2﹒由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將人員分類名單審定后報送一份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經區政府批準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所需費用劃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專戶,專款專用,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
4﹒經確定的新參保人員由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通過銀行將所需資金劃入社保財政專戶。
5﹒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公室為新參保人員錄入信息數據,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核發待遇。
六、個人賬戶的管理
(一)未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被征地農民參保后被錄用為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軍入伍轉為軍官、出國(境)定居等人員,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七、制度的銜接
已參保人員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符合繼續參保繳費的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由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將補助款退回本人,用于補助其個人繼續參保繳費。
人員對象包括:1.已在各類企業(原經勞動部門吸收的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除外)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2.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3.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月繳費50元以上的。
(二)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月繳費50元以下的人員,其已繳交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用經本人申請由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退回其本人,并按每月50元的標準(征地時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重新繳費。
(三)已參加并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農保)待遇的人員,每月在原領取養老金的基礎上由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加發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55元,并由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退回征地單位計提的養老保障資金。
八、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0〕305號)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農保)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實施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本實施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行。如上級機關出臺新的有關政策規定,按上級機關新的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