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關于梅江區2017年落實國家、省和市重大政策措施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來源:梅江區審計局  發布時間:2018-09-03 15:10:00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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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的有關規定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部署,我局安排審計人員,自2017年3月起,對我區2017年落實國家、省和市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跟蹤審計。現將審計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為做好這項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工作,梅江區審計局專門成立了2017年落實國家、省和市重大政策措施情況的跟蹤審計小組。從3月份開始對梅江區2017年落實國家、省和市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跟蹤審計,2017年度審計涉及的項目主要有梅州市長沙水泥廠破產清算情況、區交通運輸局農村公路國債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梅州中學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使用情況等。該項目歷時9個月,用了160人*日工作量。                       

        二、審計情況

        (一)梅州市長沙水泥廠破產清算情況。

        通過對梅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供的會計資料以及梅州長沙水泥廠的有關破產清算材料的審查核實:梅州長沙水泥廠屬梅江區國有中型企業,組建于1986年9月,原共有職工728人。因為企業廠房設備購置于80年代,設備、工藝技術落后,且離退休職工多、歷史債務重,造成企業長期虧損,嚴重資不抵債,2001年9月14日經梅江區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還債,于2015年12月30日經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根據梅州長沙水泥廠破產清算組2016年3月7日《關于梅州長沙水泥廠破產清算相關款項轉入梅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賬戶事項說明》反映:梅州長沙水泥廠因AB生產線土地房產出讓過戶,目前尚未具備繳款辦理條件以及部分債權人長期無法聯系、無法支付相關分配款等原因,經請示區法院和梅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領導同意,現將清算組管理的相關款項轉由梅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托管。2016年3月7日清算組將無法支付的分配款等剩余資金6,627,144.63元轉入梅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行政經費賬。

        根據1997年7月財政部頒發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字〔1997〕28號)第(二)6.結轉清算損益“(5)破產財產按照法定程序清償后的剩余部分,按規定應當上繳主管財政機關(或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我局已出具整改函,要求區經信局將托管的破產清算的剩余資金6,627,144.63元交由梅江區財政局管理。

            (二)農村公路國債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通過對梅江區交通運輸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的審查核實,梅江區交通運輸局于2003年按照上級要求,經區財政部門批準后在建設銀行開設了國債專戶,賬號:4400172815105300070,用于農村公路國債轉貸資金的收支業務,截至2016年12月31日,賬戶余額為478,456.73元。農村公路國債專項資金是嚴格按照省計委、交通廳批準的項目進行分配使用的款項,必須專款專用。審計調查追溯以往年度(2008年),梅江區交通運輸局都沒有國債資金項目的立項和實施。賬戶余額資金屬于2008年以前滾存沉淀的財政項目資金,涉及資金478,456.73元。

        根據《財政部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第一條“明確結轉結余資金的范圍及清理措施:(四)關于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部門預算結余資金以及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包括基建資金和非基建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的規定,我局已出具整改函,要求梅江區交通運輸局及時對該項資金進行清理,并將賬戶存量資金繳交區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統籌管理。

        (三)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使用情況。 

        經查,梅州中學于2011年6月14日召開行政會議,會議研究決定:結合學校實際,高三學生因六月份畢業,故不再考慮發放(助學金),重點在高一、高二學生中發放。截至2017年春季,梅州中學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使用范圍只惠及高一和高二年級學生,未惠及高三年級的學生。

        根據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關于廣東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粵財教〔2011〕67號)第三條“我省實施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金資助的主要內容(一)資助范圍和對象: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是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在校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教2014183號)第三章第十條:“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殘疾學生”的規定,我局已出具整改函,要求梅州中學糾正現行的助學金發放范圍和對象,嚴格按照上級文件執行發放范圍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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