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業經營者:
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監管,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隱患,防范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按照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要求,現就電動自行車在銷售、維修等方面的有關事項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切實做好行業自律,自覺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二、嚴格落實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嚴禁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認證或與認證證書不一致的產品。
三、嚴格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強制性產品認證信息和其他標識,建立進貨和銷售臺賬,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以及其它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蓄電池、充電器、電機、安全頭盔等產品。
四、禁止經營性拼裝、改裝、加裝行為,嚴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設蓄電池托架、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違法違規擅自改裝關鍵性組件經營行為。
五、經營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摘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摘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1.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的;
2.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3.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四)《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1.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2.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摘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六、各經營維修單位要按照《提醒告誡書》要求,進一步規范經營、維修行為,嚴格自律,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一經發現,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快查處。
七、請廣大電動自行車消費者對經營、維修電動自行車經營行為進行監督。一旦發現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特別是提供拆除限速器、外設蓄電池托架、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違法違規經營性服務行為,請及時通過撥打12315或12345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