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實施細則
        來源:梅江區房地產管理局  發布時間:2015-09-23 16:52:26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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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實施細則的通知

        梅市建字〔2014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

        《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實施細則》已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4110

         

        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由政府投資或統籌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輪候,是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含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新引進高素質人才、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按本細則的規定進入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以下簡稱“輪候冊”),并根據配租原則按程序對其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統籌、指導、監督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配租工作。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實施機構)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并將輪候信息在當地政府網站公開。輪候時間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六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設立輪候冊,輪候冊由以下序列構成。

        (一)第一序列:

        1.本細則實施前已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

        2.本細則實施前已提交住房保障申請,且符合申請條件的。

        (二)第二序列: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人,按受理申請先后順序進入輪候。

        第七條 處于輪候冊中的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予以優先配租:

        (一)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等按照規定應當優先照顧家庭;

        (二)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或市(縣)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三)輪候時間超過3年,未獲配租資格的家庭;

        (四)其他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條件。

        第八條  依法被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當地政府應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九條 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按照優先配租對象、序列輪候對象的先后順序配租,配租先后順序如下:

        (一)優先配租對象;

        (二)第一序列輪候對象;

        (三)第二序列輪候對象;

        (四)其他對象。

        同一配租順序的申請人之間按輪候號先后排序。

        第十條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在提供選擇的保障房范圍內,按照輪候規則選定保障房;放棄選擇的,則重新輪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第十一條 申請人獲得配租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申請人拒簽、逾期未簽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住房保障的權利。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輪候。

        第十二條  正在輪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

        第十三條 輪候期間,由于家庭人員、家庭收入、資產、住房情況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如實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報。申請人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取消其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第十四條 輪候超過1年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重新審核,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經審核,申請人仍然符合規定條件的,其原輪候次序不變。

        第十五條  配租房型與申請人家庭人口相對應,原則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廳;3人或以上家庭分配二房一廳。具體房型分配原則,以公布分配方案為準。

        第十六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房的,由縣級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申請,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