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
住房保障規定(試行)》的通知
梅市建字〔2015〕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5年2月3日
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梅州城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租賃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個人為申請人。以家庭名義申請的,應當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第四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梅江區戶籍的中專(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以上學歷畢業生,自畢業當月計算起未滿36個月;
(二)申請人已與梅州城區(含梅縣新城建成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且合同履行滿3個月,并自合同履行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梅州城區(含梅縣新城建成區)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3平方米,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也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梅州城區(含梅縣新城建成區)沒有購買、出售或贈與房產;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六條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予以優先保障。
第七條 社會力量、各類產業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投資主體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并結合實際自行確定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并報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城鎮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本規定所指“梅州城區”除特別注明的外,均指梅江區范圍的城市建成區。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