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公共租賃住房配后管理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5-04-25 09:21:06  瀏覽次數:-
        【字號:

        后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保障對象類別,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

        (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免收租金;

        (二)低保家庭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 10%收取;

        (三)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 30%收取;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 50%收取;

        (五)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70%收取。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實行合同管理。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入住通知 5 個工作日內與市住房保障中心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 3 年。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繳交租金及水、電、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改變用途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對象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調換:

        (一)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短時間內無法解決,嚴重影響居住的;

        (二)因住房無電梯且樓層較高,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一至二級肢體殘疾、行動不便的;

        (三)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療等特殊情況的。

        第四十條 因工作生活需要,保障對象之間協商達成互換意向的,可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互換。

        第四十一條 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調換和互換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規定程序予以辦理。

        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且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應當及時調換。

        第四十二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記載并公開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輪候、配租等相關信息;記載并公示有關當事人違法、違約等不良行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征信機構。

        公安、民政、社保、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人民銀行、銀保監、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平臺應當與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三條 保障對象家庭的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主動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報。經審核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書面告知申請人,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建立保障對象資格定期復核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對保障對象的戶籍、人口、收入、財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進行定期復核。經復核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 3 個月前提出延續申請,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進行審核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20 日。

        經審核仍符合規定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合同期滿之日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六條 保障對象經審核、復核仍符合規定條件但類別發生變化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核發《公共租賃住房類別轉換通知書》,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從次月起享受相應類別保障。

        保障對象因人口變化等原因需調整保障面積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相關規定程序審核后給予調整,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從次月起享受相應保障。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 6 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 2 個月或者累計 6 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物業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經催告仍不繳納的;

        (三)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的;

        (四)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或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共租賃住房嚴重損毀的;

        (六)因政府征用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該公共租賃住房無法繼續出租的,租賃合同終止;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搬遷,搬遷期內租金按原合同的約定繳交。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 6 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價格收取租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 2 倍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