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梅州市梅江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經梅州市梅江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決定接受徐噸同志辭去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的請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附:《辭職書》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3月30日
辭 職 書
梅州市梅江區人大常委會:
本人因工作需要調任至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現申請辭去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請批準。
申請人:徐 噸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