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關于《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送審稿)》的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4-08-06 16:35:00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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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原文:梅區府[2024]8號(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的決策,加快推動《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支持梅州對接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加快振興發展總體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梅州方案》)落地見效,2023108日,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印發《梅州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各縣(市、區)在202310月底前完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等入市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根據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由我局牽頭草擬《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送審稿)》。

        二、起草依據

        《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送審稿)》主要參照了梅市明電〔2023127號《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州市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意見〉的通知》、梅市明電〔2023128號三塊地工作指引、梅市明電〔2023135號《中共梅州市委辦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梅州市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指揮部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精神。

        三、主要內容。

        《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送審稿)》共分為入市范圍、方式和條件,入市主體,入市程序,入市地價和收益管理等八個章節,四十九條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入市范圍和主體。入市范圍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且已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權屬清晰無爭議入市主體。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為具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代理實施入市,并就授權或者委托事項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

        (二)入市程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入市意愿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所在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入市申請,所在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初步確定入市地塊選址、面積、權屬狀況、土地使用情況、地上附著物狀況、擬入市用途等基本情況,核查是否具備入市條件,由所在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出具初審意見,并將相關資料呈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

        (三)入市地價和收益管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土地價格應參照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和參考土地估價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按規定比例留歸村集體,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合理分配、使用和監管。主要用于社會保障、完善基礎設施和提升農村公共服務等公益事項。

        四、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按照要求已擬定《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兩次征求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有關單位意見,財政局、司法局提出意見建議,其它部門無意見或未反饋意見,已修改完善;征求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林業局意見,市自然資源局、市司法局提出意見建議,其他部門無意見,已修改完善;在梅江區政府網站、梅州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意見建議;梅江分局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已按照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采納情況詳見附表。

        五、其他事項

        起草過程中,區政府分管領導多次聽取匯報,親自指導,提出了非常具體、非常細致的指導意見。政策性文件正在加緊修訂完善當中。《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送審稿)》按程序報區政府審核,審核同意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按程序呈報市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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