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區府[2017]11號(關于印發梅江區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來源:區委區府辦  發布時間:2017-06-30 14:50:00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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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

        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梅江區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改和科技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17630


         

        梅江區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6141號)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州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74號)的要求,加快推進梅江區鹽業體制改革,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范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完善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實現科學補碘,保障食鹽質量。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提升核心競爭力,引領行業發展。

        堅持依法治鹽。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監管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標。通過改革,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專業化監管體制和食鹽儲備制度,保持合格碘鹽覆蓋率90%以上,供應價格基本穩定,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和食鹽政府定價機制,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完善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體系,按照省、市的統一部署落實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實現政企分離,到20181231日前,全面完成黨中央、國務院,省政府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四)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食鹽批發專營制度,食鹽批發許可證由省予以核準。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帶頭實行集體食堂用鹽直接供應制度,保障集體食堂用鹽安全。按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辦法,實施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鹽務局牽頭,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配合)

        (五)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堅持政企分開改革方向,鹽業主管機構、食鹽監管機構要與鹽業公司分開,由鹽業主管機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作為區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抓好上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管理全區的食鹽專營工作。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按省、市要求將食鹽納入廣東智慧食藥監項目,實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區編辦要按照省、市關于機構設置、職責和人員編制調整的工作要求,抓好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工作。(區編辦牽頭,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衛計局、區工商分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質監局、市鹽務局配合)

        三、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六)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省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鹽務局牽頭,區商務局、區工商分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配合)

        (七)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20171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及時受理舉投訴,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區發改和科技局牽頭,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鹽務局配合)

        (八)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政策,在2005年放開小工業鹽及兩堿工業鹽市場和價格的基礎上,進一步清理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要按《廣東省工業鹽管理辦法》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監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違法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區經濟信息化局會同市鹽務局牽頭,區工商分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質監局配合)

        (九)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按照企業承儲、動態儲備、費用包干、統一調度的原則,采取長期儲備、定期輪換的經營和管理模式。我區儲備任務由廣東省鹽業集團梅州有限公司負責,落實國家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規定要求,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鹽務局牽頭,區工商分局、區財政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鹽業集團梅州有限公司配合)

        四、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十)加快信用體系建設。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廣東網、智慧食藥監平臺和地方政府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食鹽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區經濟和信息局要按省、市經信委要求,抓好涉鹽企業信用建設工作。(區經濟和信息化會市鹽務局牽頭,區發改和科技局、區工商分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配合)

        (十一)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特別是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的食鹽加碘標準,區衛計局負責組織開展我區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范圍。邊遠貧困地區群眾食用碘鹽供應由區鹽業分公司負責組織保障,區級財政可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區鹽業分公司要會同區衛計局研究制定實施非碘鹽銷售管方案,合理布局非碘鹽銷售網點,豐富非碘鹽品種供應。(區衛計局牽頭,區委宣傳部、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鹽業分公司配合)

        (十二)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區應急辦,區發改和科技局、區財政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鹽業分公司配合)

        (十三)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國家〔201625號文有關要求,積極混合所有制。支持區鹽業分公司做優做強,確保我區食鹽供應主渠道地位,重點在食鹽倉儲設施改造升級、食鹽銷售渠道拓展、給予區鹽業分公司政策扶持,增強生機活力。對鹽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撥等方面稅費優惠政策。(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區財政局、區國土分局、區地稅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國稅局,市鹽務局配合)

        五、強化組織領導,落實改革任務

        (十四)落實過渡期工作。自國家〔201625號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1231日為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國家新的鹽業法規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監管體制建成之前,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鹽業分公司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強鹽業監管工作,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從20171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20181231日。各有關部門要各盡其職,認真研究落實過渡期食鹽生產、經營、儲備、應急、監管和價格監測監管等工作。(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五)強化宣傳引導。區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食鹽安全投訴和舉報體系能力建設,暢通食鹽安全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微信、微博、網站等媒體,加大對鹽業體制改革內容的宣傳解讀,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確保社會穩定、民心安定。綜合利用多種方式和渠道,普及食鹽安全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鹽安全意識。及時發布食鹽安全警示,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及時宣傳打擊制販假鹽專項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販假鹽典型案例,公開制販假鹽企業黑名單,營造強大輿論聲勢,有力震懾違法犯罪活動,為推進鹽業體制改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鹽務局牽頭,區委宣傳部、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配合)

        (十六)切實落實工作責任。鹽業主管機構對全區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負責,加強對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安排好市場監管、邊遠貧困地區及經濟欠發達地區碘鹽供應財政補貼、食鹽供應應急等工作,加大打擊制販假鹽力度,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供應安全、質量安全,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扎實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在工作方案完成之前,要積極配合省、市同步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鹽業體制改革相關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