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區府〔2013〕18號(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州市江南新城國有土地上單位房屋征收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來源:區委區府辦  發布時間:2013-06-21 11:49:51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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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區府〔201318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州市江南新城國有土地上單位房屋征收和停產停業

        損失補償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各單位:

        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建房〔201326號)要求,現對《梅州市江南新城國有土地上單位房屋征收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作出補充規定,即對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請各單位在開展江南新城國有土地上單位房屋征收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暫行辦法》及補充規定。

         

        附: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13613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