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區府〔2013〕19號(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來源:區委區府辦  發布時間:2013-06-21 11:53:25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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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區府〔201319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各單位:

        現將《梅江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環境保護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1363

         

         

        梅江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環境保護行政責任,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的經濟崛起,加快推進首善之區幸福梅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和《梅州市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實行一崗雙責制度。一崗指領導干部對應的崗位,雙責是指領導干部對所在崗位既要履行業務工作職責,又要履行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是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主體;區環境保護局是對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環境保護直接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

        第二章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

        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一)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實施本轄區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二)大力推進污染減排,嚴格落實污染減排目標責任,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污染減排負總責、政府主要領是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要求,切實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污染減排統計和考核體系建設,著力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

        (三)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對重要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四)加強對農村和農業環境的保護,統籌安排建設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倡綜合利用農業廢棄物,推廣應用沼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防止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五)負責組織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成立相應的應急領導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六)加強環保隊伍建設,應有相對固定的人員負責環保工作;加大環保經費投入,確保實現本轄區環境保護目標。

        第七條  區環境保護局職責:

        (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各相關責任部門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并監督實施本轄區環境保護的規定和管理辦法;組織編制本轄區環境功能區劃,擬訂本轄區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三)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制定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相關部門做好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組織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四)督促各行業企業落實污染減排目標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并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責任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會同監察等相關部門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

        (五)督促指導責任單位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消除環境破壞。受政府委托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權限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范區建設;

        (七)協助省、市環保部門對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省、市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協調各責任主體做好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本轄區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置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九)依法征收排污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排污費的使用和環境保護資金的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發展規劃;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轄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文化、教育等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行動計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第八條  區監察局職責:

        (一)負責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實施監察;

        (二)聯合環保部門對突出環境問題實行掛牌督辦;

        (三)聯合環保部門對上級和區政府部署的重大環保工作進行督查和考核;

        (四)依法依規查處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條  區發展改革和科技局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組織編制有關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時,要求編制部門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書面審查意見;

        (二)對審批權限內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和核準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未提供具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不予辦理審批或核準;屬于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后應督促項目業主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屬于上一級部門審批權限的建設項目,在審核階段,應要求業主提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牽頭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區淘汰落后鋼鐵生產能力工作,適時提出階段淘汰計劃和工作建議;

        (五)負責完成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標任務;

        (六)負責將環境保護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協調指導環境保護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范;

        (八)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動環境保護科技進步。

        第十條  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職責:

        (一)組織編制工業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書面審查意見;

        (二)對審批權限內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和核準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未提供具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不予辦理審批或核準;屬于技改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后告知項目業主憑備案證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屬于上級部門審批權限的建設項目,在審核階段,應要求業主提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牽頭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節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和促進清潔生產的有關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負責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和污染治理;

        (五)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提請政府關閉、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藝、裝備和產品;牽頭制定并監督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措施;

        (六)指導電信運營企業積極采取節能減排措施;組織電信運營企業為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一條  區教育局職責:

        (一)推進各類學校開展環境教育,將環境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在相關課程中滲透環境教育的內容,鼓勵中小學開辦各種形式的環境教育課堂;

        (二)督促指導各類學校積極開展環境宣傳活動,開展境友好型學校試點,加強環境保護教學活動和環境保護社會實踐活動。

        第十二條  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職責: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商業、家庭、公共場等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使用喇叭、警報器的行為依法實施管理;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運輸通行證;

        (三)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四)積極協調市交警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積極協調市車管所對未達到現行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機動車依法強制報廢和注銷;協調市車管所負責機動車污染減排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區司法局職責:

        負責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知識,為維護群眾環境權益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職責:

        (一)負責編制區政府年度環境保護投入預算,統籌安排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所需的費用;

        (二)根據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

        (三)組織研究和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將環境保護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財政有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一)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職業技能上崗培訓和職業教育;

        (二)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學習計劃,并指導實施;將環境保護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直屬分局職責:

        (一)負責組織編制的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在編制過程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將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二)對新設置的采礦權,在審核階段應嚴格把關,要求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

        (三)負責組織劃定禁止采礦區;負責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調處在查處環境問題過程中涉及的礦業權糾紛、土地權屬、農田損毀矛盾糾紛;

        (四)依法查處環境違法企業非法采礦和利用土地行為。

        第十七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納入城鄉規劃決策,編制城鄉規劃應明確各功能區定位,避免工業區、居民區、文教區等交織引發環境問題;

        (二)對建筑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未取得建筑施工噪聲排放許可證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未驗收合格,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三)負責建筑工地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四)負責協調市住建部門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及運行監管。

        第十八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職責

        負責城區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區道路或在垃圾容器內焚燒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區交通運輸局職責:

        (一)組織編制交通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書面審查意見;

        (二)依法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協助做好機動車減排相關工作;

        (三)協調指導高速公路兩側聲障屏或其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設;

        (四)負責與水源保護區相鄰事故多發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護措施的監督落實;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第二十條  區水務局職責:

        (一)負責監督管理水資源工作,組織開展全區水資源調查評價,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指導水利工程項目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二)組織編制水利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書面審查意見;

        (三)依法加強對江河及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助市相關部門做好梅江河漂浮物清理工作,小溪河道漂浮物的清理工作按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及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管轄;負責劃定禁采砂區、查處河道違法采砂行為;

        (四)負責協助自來水廠提升水處理工藝,加強水廠出水水質監控;協助督促供水部門對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斷水等措施;

        (五)合理調度水資源,確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態用水需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相關水電站落實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六)依法實施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協助做好市政排水溝的建設。

        第二十一條  區農業局職責:

        (一)組織開展農業環境監測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負責農業生產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破壞的預防和治理,負責農業源減排工作;

        (二)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及監督管理;推廣使用合理農業技術,引導農民科學施肥、安全使用農藥,推廣生態農業技術,防止植被破壞和土壤污染。

        第二十二條  區水產局職責

        (一)負責監督落實規定區域施肥類網箱養殖的取締,依法查處違規水產養殖行為;負責對漁業污染事故或漁業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二)負責對主管的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負責江河生物多樣性和江河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江河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和水產養殖區的環境整治。

        第二十三條  區畜牧獸醫局職責:

        (一)負責制定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負責對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的規劃和管理,負責推廣生態養殖模式,開展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負責落實規模以上養殖場(小區)配套污染減排設施,負責畜禽養殖業減排工作,協助做好畜禽養殖業環境監管工作;

        (二)負責監督做好染疫動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尸體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職責:

        (一)依法加強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環境污染的監督管理,對未取得環保部門批準文件的項目,不得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對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協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二)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配合市文化市場執法部門,嚴格監管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時間,對超時營業行為進行查處;

        (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重大宣傳活動。

        第二十五條  區衛生局職責:

        (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及醫療廢水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二)配合環保部門做好醫療機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防護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

        第二十六條  區統計局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

        (二)負責做好環境保護指標體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

        (三)負責協調公眾對環境滿意度的調查統計。

        第二十七條  區物價局職責:

        配合上級部門做好擬定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具體收費標準,執行差別電價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政策。

        第二十八條  區林業局職責:

        (一)依法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二)加強對飲用水源涵養林等植被的保護和管理,做好飲用水源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水源涵養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和植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依法對濕地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監督落實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負責沿岸防護林維護和建設;實行采伐限額制度,采伐后應及時更新造林;

        (六)負責依法查處不符合產業政策或污染型企業非法使用林地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區旅游局職責:

        (一)協同做好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區落實環境整治措施;

        (二)負責旅游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宣傳工作。

        第三十條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職責范圍內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工商局梅江分局職責:

        (一)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在登記前依法須經環境影響評價、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應當憑環保審批文件或許可證件辦理營業執照;

        (二)對因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市場主體,根據環保部門的抄告,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拒不辦理的,依法查處;

        (三)依法對流通領域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和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依法查處在集貿市場銷售野生保護動物的違法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引起環境污染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各金融機構職責:

        (一)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授信審查條件,嚴格審批、嚴格管理;

        (二)對存在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等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第三十三條  其他部門職責:

        負責抓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門的貫徹落實;組織落實上級和有關部門下達的環境保護專項目標任務。

        第三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建立環境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督促檢查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落實情況,解決全區環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全局性環保問題。聯席會議由政府相關部門組成。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有關部門下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建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確保實現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區人民政府報告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重大環境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送環保部門,區級環保部門匯總整理后,報市級環保部門備案。環保部門對重大環境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建立環境污染隱患和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方式,并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處理。發現存在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或者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關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環境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落實、年終考核,并予以通報。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沒有完成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相關責任人員實行行政問責制和一票否決

        第五章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