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區府〔2014〕16號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梅江區擴大限制
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未取得環保檢驗
合格標志機動車通行區域的實施方案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各單位:
為有效削減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切實改善空氣環境質量,確保我區“十二五”氮氧化物減排目標任務的完成,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2〕238號)和《廣東省十二五機動車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粵環〔2012〕92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在執行《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梅州市區部分區域限制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通行的通告》(梅市府〔2013〕24號)的基礎上,擴大梅江區限制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通行區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深入開展污染減排工作為契機,通過采取擴大限制行駛區域、限制行駛時間等交通管制措施,實現逐步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機動車,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達到改善梅江區城區環境空氣質量的目的。
二、限行對象
按照國家新生產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持有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簡稱為“綠標車”,持有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簡稱為“黃標車”。“黃標車”是指達不到國Ⅰ排放標準的汽油車,或達不到國Ⅲ排放標準的柴油車。黃標車的界定主要根據車輛類型、發動機型號和使用時間等因素確定,車輛是否屬于“黃標車”可登陸“機動車環保網”的“黃標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
本次限行對象是未持有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即“黃標車”和沒有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不包括摩托車、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以及工程搶險應急車輛。
三、限行區域和限行時間
擴大的限行區域具體范圍為:東起學子大道與S223線交匯口,經學子大道、東山大道、梅松路,北至月梅圓盤,經環市北路、環市西路,西至錠子橋所包圍的江北區域(其中環市北路、環市西路允許通行)。
從2015年1月1日起,禁止“黃標車”以及沒有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在限行區域內行駛。限行時間為每日上午8︰30時至12︰00時,下午14︰30時至18︰00時。
四、實施步驟
限行措施分兩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為宣傳勸導階段。從通告印發實施開始到2014年12月31日,對進入限行區域的 “黃標車”和全區范圍內道路行駛的沒有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以宣傳、勸導為主,提醒駕駛員申領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按照相關規定行駛。
第二階段為嚴格實施階段。從2015年1月1日起,對進入限行路段的“黃標車”和沒有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從嚴查處,依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違反限行規定的車輛進行處罰,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發現達到報廢期限的車輛一律強制報廢。此外,環保、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聯合行動,強化機動車排氣污染抽檢執法,嚴控冒黑煙車和排氣超標車輛上路行駛。
五、部門職責
(一)環保部門負責加強機動車環保標志的發放。負責加強宣傳和指導服務,組織在環保局便民窗口、機動車檢測點設立環保標志發放窗口,方便車主申領環保標志。
(二)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在“黃標車”限行路段所有路口設置禁行標志,完善限行標志設施及監控設施建設,查處在禁行區域行駛的“黃標車”和沒有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輛。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淘汰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出租車等營運車輛,避免“黃標車”在限行區域行駛。
(四)財政部門負責機動車污染防治以及限行管理工作經費的保障。
今后,區政府將根據本方案實施情況以及梅江區環境空氣質量狀況,適時調整機動車限行區域和限行時間。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