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區府〔2014〕15號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擴大限制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通行區域的通告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各單位:
為改善我區空氣質量,切實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繼續執行《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梅州市區部分區域限制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通行的通告》(梅市府〔2013〕24號)的基礎上,擴大梅江區限制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通行區域,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對未持有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即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以下簡稱“黃標車”)和沒有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限制在擴大的限行區域通行。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15年1月1日起,禁止“黃標車”和沒有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在限行區域內行駛。限行時間為每日上午8︰30時至12︰00時,下午14︰30時至18︰00時。
二、擴大的限行區域具體范圍為:東起學子大道與S223線交匯口,經學子大道、東山大道、梅松路,北至月梅圓盤,經環市北路、環市西路,西至錠子橋所包圍的江北區域(其中環市北路、環市西路允許通行,詳見附圖)。
三、違反限行規定的車輛,由公安機關按照《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本通告印發實施開始至2014年12月31日為宣傳勸導階段,對違反規定的車輛駕駛人進行勸導、教育,暫不處罰。從2015年1月1日起,嚴格依法處罰。
四、本通告所指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是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和核發的,機動車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憑證。
五、本通告所稱的機動車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氣體燃料的載客、載貨車輛和特殊用途車輛。“黃標車”是指達不到國Ⅰ排放標準的汽油車,或達不到國Ⅲ排放標準的柴油車。“黃標車”的界定主要根據車輛類型、發動機型號和使用時間等因素確定,車輛是否屬于“黃標車”可登陸“機動車環保網”的“黃標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
六、本通告限行的機動車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車。摩托車、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以及工程搶險應急車輛不受上述限制。
七、區政府將根據市區環境空氣質量狀況,適時調整機動車限行區域和限行時間。
特此通告。
附件:1﹒梅江區擴大的限制高排放車輛通行區域示意圖
2﹒梅市府〔2013〕24號限制高排放車輛通行區域示意圖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