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區府[2015]1號(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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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區府〔20151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市屬駐區各單位: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有序推進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現將《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反映。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1543

        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工作方案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有序推進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22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248號),《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1222號)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318號)精神,結合梅江區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建設小政府、大社會、好市場的總體目標,創新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式,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積極穩妥向社會轉移職能,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等社會主體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作用,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

        二、基本原則

        (一)分類實施的原則。根據轉移職能是否可以實行市場競和實現競爭的程度,以及可降低社會成本的程度,采取合理的方式分類向社會轉移職能并進行監管。

        (二)公平公開的原則。采取有效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并通公平、公正的方式,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主體承接轉移的職能。

        (三)積極穩妥的原則。根據市場發育程度和社會發展現狀、監管機制建立健全程度等情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確保相關事項能轉得出、接得穩

        (四)依法監管的原則。職能轉出后,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將工作重心轉到依法制定標準和強化監管上,管理方式從注重事前審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監管轉變,構建多元監管體系,加強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社會主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退出機制,確保轉出去后能管得住

        三、轉移內容和分類

        (一)轉移內容。區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將行規行約制定,行內企業資質認定及等級評定,行業調查、統計、培訓、咨詢、研究分析、考核、宣傳,社區事務、公益服務,產品檢驗檢測,專業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評定等屬于行業管理與服務、社會事務管理與服務、專業技術管理和服務等性質的職能向社會轉移。

        (二)事項分類。充分競爭性事項:轉移職能可以通過充分競爭提供服務,有效降低社會成本和促進行業發展,如宣傳培訓、業務咨詢、行業統計、行業調查、法律服務等。適度競爭性事項:轉移職能可以通過適度競爭提供服務,有效降低社會成本和促進行業發展,但過度競爭會造成服務質量下降或難以監管,可由特定的若干個社會主體承接的,屬于適度競爭性事項,如社區事務、公益服務、著名商標認定、名牌產品評價、成果(產品)評審和認定、行業評比、等級評定等。非競爭性事項:轉移職能不宜通競爭方式提供公共服務,或采取競爭方式提供服務成本很高,原則上只適宜由一個社會主體承接的,屬于非競爭性事項,如企業資質認定、人員職業資格評定和執業資格注冊、行業標準制訂、行業準入審核等。

        四、承接主體

        承接轉移職能的社會主體主要是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也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及市場中介組織。按照轉移職能的分類,承接主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承接充分競爭性事項的社會主體不限定條件。

        (二)承接適度競爭性事項的社會主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應當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以及依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具有承接該職能所必需的場所、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資質;社會信譽良好,在參加政府購服務項目前三年年檢合格;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其他條件。

        (三)承接非競爭性事項的社會主體除應符合承接競爭性事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全行業代表性;實現行業自律管理,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

        五、轉移方式和程序

        (一)轉移方式。公告轉移:對充分競爭性事項,職能轉出部門應向社會發布公告,由社會主體承接實施該事項。競爭轉移:對適度競爭性事項,采取公開報名、公平競爭、擇優承接的方式,選擇若干個符合條件的社會主體承接轉移職能。授權轉移:對非競爭性事項,一般通過制訂或修改相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授權一個符合條件的社會主體承接轉移的職能,或者將事業單位改制為法定機構承接。在立法授權或設立法定機構之前,應當按照轉移程序,擇優選擇一個符合條件的社會主體承接,作為過渡性安排。

        (二)轉移程序。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確定事項。政府有關部門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或者日常管理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工作實際,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牽頭部門提出擬轉移的職能、方式、承接主體范圍等并說明理由。機構編制部門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牽頭部門會同監察、法制等部門進行評估,提出意見報本級政府審定后,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2.制定方案。對適度競爭和非競爭性事項,職能轉出部門應當在轉移職能事項公布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根據轉移職能的分類和轉移方式制定實施方案,報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牽頭部門審定。

        3.組織實施。轉移實施方案經審定同意后,職能轉出部門應當立即按以下步驟實施:(1)公告事宜。由職能轉出部門通過有效方式向社會發布公告,列明轉移的職能和方式、承接主體條件、承接要求、競爭程序等相關內容。(2)組織報名。由社會主體根據公告向職能轉出部門提出承接申請,職能轉出部門從中擇優選擇若干個或一個社會主體承擔。(3)公示主體。在擬定承接主體名單后,要通過有效方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4)簽訂協議。在公示期內沒有異議的,職能轉出部門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承接轉移職能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及取消承接資格的條件等內容。(5)實施交接。職能轉出部門應在簽訂協議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項移交工作,并通過有效方式向社會公告交接事宜。對充分競爭性事項的轉移,職能轉出部門只需向社會公告轉移的事項和方式。

        4.監督評估。職能事項向社會轉移后,職能轉出部門應明監管職責,制定后續監管措施,及時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工作,確保轉移職能后承接主體開展相關工作的質量和績效。

        六、實施要求

        (一)關于加強監管。職能轉出部門要及時制訂轉移職能后的監管辦法,內容需包括:

        1.職能轉出部門和承接主體的權責利關系。在職能正式轉交接之前,相關工作仍暫由原職能轉出部門實施,并承擔管理責任;在交接之后,由承接主體負責,職能轉出部門不再承擔管理責任,但要承擔監督責任。

        2.事項辦理標準和程序。對轉移的職能,要建立開展工作的裁量標準、執行標準等相關標準,以及明確操作指引、操作流程等相關程序性要求。

        3.評估指標和評估標準。職能轉出部門就承接主體如何實承接職能的情況進行評估,明確相關的評估指標和標準,以及具體的工作方案。

        4.監督檢查。建立定期監督檢查、不定期抽查、承接主體定期反饋執行情況等制度。明確承接主體遵守轉移職能協議的義務,建立退出機制,違反協議規定的,予以清退,并追究有關承接主體的違約責任。對適度競爭性事項,必要時可以通過立法加強監管。加強社會監督,建立和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二)關于政策支持。社會主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后,符合政策扶持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關于材料備案。承接轉移職能協議、監管辦法等材料,須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牽頭部門備案,并抄送監察、財政、民政、法制等部門。

        七、職責分工

        向社會轉移職能工作在區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由機構編制部門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牽頭部門承擔日常工作,各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機構編制部門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牽頭部門。起草向社會轉移職能政策文件;協調、指導同級有關部門開展轉移職能工作;牽頭審定部門轉移職能實施方案,對轉移職能的分類進行界定;組織轉移職能評估考核工作;推進法定機構試點工作,協調法定機構承接政府轉移職能。

        (二)監察部門。對部門轉移職能的過程實施監督檢查;對轉移職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門實施問責;建立投訴舉報渠道,對社反映的轉移職能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確保轉移職能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三)法制部門。對轉移職能進行合法性審查;支持和配合出臺轉移職能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四)民政部門。加大力度培育發展社會組織,規范社會組管理,提升社會組織承接轉移職能事項的能力;牽頭編制社會組織目錄,負責核實作為服務供應方的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明確具備資質條件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建立社會組織自律建設監管體系,健全社會組織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誠信評估、財務審計監督等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執法檢查,推動社會組織依法辦會,規范管理,公開透明,誠信自律,高效運作。

        (五)財稅部門。研究完善職能轉移后財政政策、稅收政策,確保有關事項轉得出、接得住;由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轉移職能要求、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財力水平等因素,制訂政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監督、指導各類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牽頭做好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發改部門。承接主體根據政府職能轉移內容要實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定價目錄規定權限和相關的政策法規,制定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指導承接主體開展價格和收費行為自律,規范各類價格及收費行為;組織指導對承接主體價格和收費行為的社會監督,受理和處理相關投訴舉報及信訪,查處違法收費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等。

        (七)審計部門。對轉移職能所涉及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開展審計監督,并進行審計評價。

        (八)宣傳部門。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配合做好政策宣傳、信息發布、輿論監督工作,營造有利于社會承接轉移職能的輿論氛圍。

        (九)各職能部門。梳理本部門職能事項,積極創新管理方式,大力推動向社會轉移職能;掌握本行業中能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社會主體的情況;按要求制定轉移職能實施方案;落實向社會轉移職能的具體工作;制定轉移職能后的工作標準和監管辦法,加強對承接主體的資質審查、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