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區府〔2015〕8號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整治梅江區城市
規劃區范圍內小磚(瓦)廠的公告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各單位:
為保護耕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發展循環經濟,根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按照《廣東省建設廳等五部門轉發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建科字〔2004〕63號)及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實心粘土磚(瓦)廠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辦明電〔2015〕42號)等文件精神,對全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被納入《廣東省主體功能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2014年本)》確定為“限制類”或“禁止類”范圍的小型磚(瓦)廠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整治對象、方式和時間要求
(一)取締關閉:對證照不全、證照雖全但超期限或超范圍取土等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實心粘土磚(瓦)廠,將立即予以取締;對以“頁巖磚”或“環保磚”等其他名義實際違規生產實心粘土磚的磚廠,以及證照雖全但嚴重污染環境導致群眾投訴反映強烈的小磚(瓦)廠,將責令關閉;對屬“禁止類”且證照齊全的其他小磚(瓦)廠,將責令關閉。取締關閉工作于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
(二)限期改造:對屬“限制類”且證照齊全、但因生產工藝設備落后等造成環境污染的小磚(瓦)廠,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進行改造升級并消除污染,企業不得以改造之名擴大生產能力,逾期未消除污染的將責令關閉。
二、凡屬“取締關閉”類別的小磚(瓦)企業必須在9月30日前自行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及時拆除磚(瓦)生產設備,分流從業人員,對破壞的耕地進行復耕復種,并主動向當地政府申請關閉取締檢查驗收。凡屬“限期改造”類小磚(瓦)企業必須在9月30日前自行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向梅江區小磚(瓦)廠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限期改造申請,并經相關職能部門聯合會簽一致同意后,方可啟動項目改造,待項目改造完成并經相關職能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三、對不顧公告要求,拒絕執行整治小磚(瓦)廠關閉取締政策的企業,政府將采取措施實施強制關閉取締,并對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自公告之日起,梅江區城市規劃區內各建設項目要積極支持配合做好小磚(瓦)廠關閉取締工作,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主體功能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2014年本)》確定為我市“限制類”或“禁止類”的建材產業目錄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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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類
1﹒粘土空心磚生產線
2﹒15萬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塊生產線、單班2.5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以及單班15萬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鋪地磚固定式生產線、5萬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輕集料(陶粒)生產線
3﹒10萬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氣混凝土生產線
4﹒3000萬標磚/年以下的煤矸石、頁巖燒結實心磚生產線
二、禁止類
1﹒磚瓦24門以下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土窯
2﹒普通擠磚機
3﹒SJ1580-3000雙軸、單軸制磚攪拌機
4﹒SQP400500-700500雙輥破碎機
5﹒1000型普通切條機
6﹒100噸以下盤轉式壓磚機
7﹒手工制作墻板生產線
8﹒簡易移動式砼砌塊成型機、附著式振動成型臺
9﹒單班1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塊固定式成型機、單班1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鋪地磚固定式成型機
10﹒人工筑、非機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塊生產工藝
11﹒手工切割加氣混凝土生產線、非蒸壓養護加氣混凝土生產線
12﹒非燒結、非蒸壓粉煤灰磚生產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