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區府〔2016〕1號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各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清理省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粵府〔2014〕6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粵府〔2015〕86號)等文件精神,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取消5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47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事項的落實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審批,并明確政府內部審批權限、范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提高審批效率。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5項)
2﹒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目錄(47項)
附件1﹒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5項).docx
附件2﹒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目錄(47項).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