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區府〔2016〕13號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
梅區府〔2016〕13號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梅江區城北鎮群益村、干才村等七個村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二、征收范圍:梅江區城北鎮群益村、干才村、干光村、扎上村、扎下村、上村村和中村村。
三、房屋征收部門:梅州市梅江區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梅州市梅江區梅平高速公路建設工程指揮部。
五、征收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執行,具體按經批準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六、征收實施期限: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
七、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和認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認定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八、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評估結果和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九、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的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