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區府〔2016〕20號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第一批)的決定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各單位:
根據國家和省、市關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區政府決定7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鎮(街)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認真做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相關制度,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營造公平競爭、破除壟斷、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第一批)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中介服務事項目錄(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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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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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 |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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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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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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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 |
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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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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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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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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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竣工環境 保護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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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區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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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環境放射性監測機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等有關技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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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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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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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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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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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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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環評技術評估能力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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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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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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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
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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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性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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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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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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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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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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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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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報告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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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性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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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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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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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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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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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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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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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成立、變更、注銷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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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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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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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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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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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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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
單位注銷清算報告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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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成立、變更、注銷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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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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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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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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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清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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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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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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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市管權限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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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區發展
改革和科學
技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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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具有資質的工程咨詢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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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自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技術評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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