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梅江區農村畜禽養殖分類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來源: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2-10-05 08:56:55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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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鎮人民政府,金山、西郊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有關單位:

        《梅江區農村畜禽養殖分類管理工作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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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江區農村畜禽養殖分類管理工作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州市梅江區畜禽養殖區劃分方案的通知》(梅區府函〔20205號)要求,我區積極開展“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主要目標,同時兼顧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工作,扎實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打造宜居宜業宜游美麗鄉村。結合我區農村畜禽養殖面廣、量多且動態性強的現狀,為進一步加強全區農村畜禽養殖常態化管理和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畜生產全過程,加快構建養殖場(養殖小區)、專業戶和散養戶分規范發展和管理的體系,積極探索現代畜牧業和農村種養共存互的發展模式,開展綜合防治工作,實現畜禽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推動全區畜牧業健康發展,建設美麗鄉村。

        二、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養殖場(養殖小區)、專業戶及散養戶分類管理,使全區畜禽養殖布局更加合理,養殖行為更加規范,動物疫病防控更加嚴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糞污綜合利用更加完善、有效,養殖環境條件明顯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更加美麗和諧。

        三、主要任務

        提升改造已建成并投產使用的養殖場(戶),按照現代畜牧業建設標準規劃布局新建畜禽養殖場(戶)完善環保、安全等配套設施,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主要內容:

        (一)畜禽養殖規劃布局

        1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場(養殖小區)應建設在區人民政府劃定的非禁養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適宜畜禽養殖的區域,養殖場區達到現代標準化示范場標準,辦公區、生活區、生產區、隔離區、糞污收集處理區等明顯分開,做到場區布局規范合理,并具備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規定的防疫條件及生物隔離措施。

        2養殖專業戶專業戶應建設在區人民政府劃定的非禁養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適宜畜禽養殖的區域,場區布局規范合理,辦公區、生活區、生產區、隔離區、糞污收集處理區等明顯分開,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防疫條件和生物隔離措施。

        3養殖散養戶散養戶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適合畜禽養殖的區域進行養殖,有相對獨立和規范的飼養場所,應采取圈養措施,養殖區域有生物隔離措施。

        (二)畜禽養殖防疫、檢疫和疫病防控

        1畜禽防疫:畜禽養殖場(戶)應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免疫接種等動物疫病預防措施,建立免疫檔案,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動物疫病的監測工作,并按規定佩戴畜禽免疫標識。

        2畜禽檢疫畜禽養殖場(戶)應嚴格執行產地檢疫規定,出售畜禽應當提前向所在鎮(街道)農業農村服務中心報檢,取得有效的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養殖場(戶)在引進畜禽后應及時向所在鎮(街道)農業農村服務中心報告。

        3畜禽疫病防控發現畜禽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場(戶)應立即向所在鎮(街道)農業農村服務中心報告,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阻礙他人報告,不得自行發布疫情。發生畜禽疫病時,疫區或受威脅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戶)應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擴散,服從區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三)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1養殖場所畜禽養殖場(戶)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屬地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出售病死畜禽。畜禽養殖場(戶)應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臺賬,并做好相關檔案記錄的保存。

        2非養殖場所按屬地管理原則,各鎮(街道)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含江河、湖泊、水庫等)以及鄉村發現的無畜主病死畜禽,應直接報無害化處理廠,由無害化處理廠嚴格按無害化處理程序進行處理,無畜主病死畜禽處理費用由各鎮(街道)負責解決。

        (四)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

        1養殖場(養殖小區):按照“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利用”治理路徑,配套建設“12321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程,即1控:配套建設節水設備,控制用水量;2分:雨污分流和干濕分離,通過干清糞措施、配備干濕分離機、建設防雨頂棚和污水管道等實現雨污分流,減少污水產生量,配套完善污水管道、污水池、儲糞棚等并及時收集處理;3防:即防雨、防滲、防溢流,杜絕糞污外排污染:2配套:配套儲糞棚、污水儲存處理池(沼氣池),做到畜禽糞污全量收集;1基本,通過沼氣工程和種養結合基本實現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1除味,采取綜合措施去除養殖異味。養殖場應定期對畜禽糞污收集處理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2養殖專業戶:參照“12321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程建設要求,配套相關建設節水、儲糞棚、污水儲存處理池(沼氣池)、雨污分流等設施設備,應配盡配,推行干清糞,做到干濕分離、雨污分流、防雨防滲防溢流,并采取綜合措施去除養殖異味,通過沼氣能源利用和種養結合實現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定期檢查維修畜禽糞污收集處理設施設備,確保正常運行。

        3養殖散養戶:結合養殖條件,參照養殖場(養殖小區)標準配套建設畜禽糞污處理設施,飼養畜禽產生糞污做到全量、及時收集或轉運,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杜絕臭氣、污水污染環境和影響他人。

        四、工作分工

        (一)各鎮,金山、西郊街道。負責轄區內養殖場(養殖小區)、專業戶、散養戶的規范養殖管理工作,做好畜禽防疫檢疫、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等工作,特別是加強農村散養戶巡查監管,并結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美麗鄉建設進行清理整治,引導無序散養向規模、規范化方向發展;負責對符合要求的畜禽養殖用地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對違法違規用地問題進行處置;嚴格按照市政府《梅州市縣級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由鎮街實行職權目錄(第一批)》,開展涉畜禽養殖相關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二)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畜禽防疫工作,指導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檢疫等工作;發展種養循環經濟,畜禽糞污有機肥代替化肥使用同美麗鄉村建設、人居環境整治、農村改廁等結合起來,推動農村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林業部門協助做好養殖場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相關林地用地手續,加強林地興辦畜禽養殖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各鎮(街道)依法對非法占用林地養殖場進行查處。

        (三)市生態環境梅江分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確定禁養區、非禁養區范圍;依法查處在禁養區范圍內建設的畜禽養殖場(戶)、養殖小區,并報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四)市自然資源局梅江分局。負責指導、核驗、監督屬地政府對符合要求的畜禽養殖用地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依法依規指導、監督處理違法違規用地的養殖場。

        (五)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流通環節及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督管理,查處經營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或生產經營其制品的違法行為;負責對列入關閉的養殖場(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變更,或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

        (六)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負責對涉牧行業刑事犯罪違法行為的打擊查處。

        (七)區委宣傳部、區司法信訪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能,協同做好畜禽養殖分類管理相關的宣傳、維穩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各單位要從維護農村穩定和諧的高度出發,做到畜禽養殖管理工作與日常業務工作有機結合,常態化抓緊抓落實;各行業主管部門要重點加強養殖場(養殖小區)日常巡查監管,規范養殖行為;各鎮(街道)要重點加強專業戶管理和農村散養戶引導,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持續開展人居環境整治,促進農村人居環境凈化和美化。

        (二)加強宣傳,有效引導。各有關單位要通過宣傳橫幅、大喇叭和發放《告養殖戶書》等多種形式,加強宣傳引導,倡導文明養殖、規范養殖,杜絕私搭濫建、違法養殖行為,引導村民自覺維護良好的村容村貌,做到任何養殖都不得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不得污染周邊環境。

        (三)加強自治,有效管理。各鎮(街道)要因地制宜,制定村規民約加以約束,明確養殖地點、養殖種類與數量,以及退養激勵措施;同時,嚴格實行畜禽圈養圍養、犬類拴養,杜絕畜禽隨意放養、人畜混行、糞尿隨排等污染環境現象的發生;探索農戶散養畜禽登記備案制,規范農村養殖活動,維護公共衛生。


        附件:畜禽養殖分類劃分標準



        畜禽養殖分類劃分標準

        附件:



        根據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粵農農規〔201910號),畜禽養殖分類劃分標準如下:

        一、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

        1.生豬年出欄500頭或存欄300頭以上;

        2.肉雞年出欄10000只或存欄5000只以上;

        3.蛋雞存欄2000只以上;

        4.奶牛存欄100頭以上;

        5.肉牛年出欄50頭或存欄100頭以上;

        6.肉羊年出欄100只或存欄100只以上;

        7.肉鴨年出欄10000只或存欄5000只以上;

        8.肉鵡年出欄5000只或存欄2500只以上;

        9.肉鴿年出欄50000只或存欄10000只以上;

        10.肉兔年出欄2000只或存欄1000只以上;

        11.蜜蜂養200群以上;

        12.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養殖專業戶規模

        1.生豬年出欄50499頭或存欄30299頭;

        2.肉雞年出欄20009999只或存欄10004999只;

        3.蛋雞存欄5001999只;

        4.奶牛存欄599頭;

        5.肉牛年出欄1049頭或存欄2099頭;

        6.肉羊年出欄3099只或存欄3099只;

        7.肉鴨年出20009999只或存欄10004999只;

        8.肉鵝年出欄10004999只或存欄5002499只;

        9.肉鴿年出欄1000049999只或存欄20009999只;

        10.肉兔年出欄5001999只或存欄250999只;

        11.蜜蜂養殖100199群;

        12.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養殖專業戶規模以下的畜禽養殖屬農村散養戶



        政策解讀:關于梅江區農村畜禽養殖分類管理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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