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區府〔2019〕30號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城北鎮干光村城鎮建設用地(裕豐食品公司廠區)
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
城北鎮人民政府,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有關單位:
現將《梅江區城北鎮干光村城鎮建設用地(裕豐食品公司廠區)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8日
梅江區城北鎮干光村城鎮建設用地(裕豐食品公司廠區)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依據及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建房〔2013〕26號)和《梅江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為規范梅江區城北鎮干光村城鎮建設用地(裕豐食品公司廠區)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遵循依法依規、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梅州市梅江區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梅州市梅江區城北鎮人民政府
三、征收房屋補償方式
辦公、工業用房,雜房、簡易房等建(構)筑物,采用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
上述房屋補償方式簽訂協議后不得更改。
四、征收補償標準
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功能分為住宅和非住宅兩類。其中住宅類包括住宅及配套車庫(房)、其他“住改商”的房屋;非住宅包括屬城市道路邊的“住改商”的住宅房屋、商業、辦公、工業等經營性用房。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價格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一)征收企業用房補償標準
廠房、倉庫、辦公用房等按評估機構評估價值進行補償;工人失業補償按照社保有關規定給予失業補助。
(二)土地補償規定
1.證載土地面積多于房屋占地(含天井)面積的,按證載土地面積進行評估補償;證載土地面積少于房屋占地的,按實測的房屋占地面積評估補償。
2.房前屋后空地、間距用地參照自留地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三)房屋附屬物的補償
1.可遷附屬物的補償:征收房屋內的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等附屬設備遷移費,按現行收費標準據實支付。
2.房前屋后附著物(構筑物)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3.房前屋后種植青苗按《梅州市梅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標準執行,如有標準遺漏項目則由評估機構另行評估補償。
(四)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辦公、工業等經營性用房,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前取得的有效營業執照、且現狀正在經營的房屋或搭建的簡易房(臨建物),可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負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有合同約定的,依照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
(五)有效證件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已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按證載面積每平方米補償50元;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按證載面積每平方米補償150元;已辦理《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的按證載土地面積每平方米補償150元,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每證另補償2000元;已交付人防工程費的按實際支付費用補償。
五、搬遷補助標準
1.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含“住改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4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或按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標準發放搬遷補助費,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被征收房屋是工廠企業及其他經營性行業的機器設備、經營設備、管線設施、倉存物資等搬遷費用,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無法搬遷的或一次性設備拆卸后無法再使用的,另行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估價確定。
2.被征收房屋依法實施強制執行的不發搬家(遷)補助。
六、獎勵辦法
(一)測量確權獎勵
凡在本項目征收方案發布之日起30天內完成測量、確權登記,并且在2019年12月4日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100元/㎡的配合測量確權獎勵。
(二)簽約及搬遷房屋獎勵
被征收人在2019年11月25日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并按協議約定時間交出房屋及一切附著物并交出土地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獎勵400元/㎡。
被征收人在2019年11月30日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并按協議約定時間交出房屋及一切附著物并交出土地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獎勵300元/㎡。
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4日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并按協議約定時間交出房屋及一切附著物并交出土地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獎勵200元/㎡。
凡在2019年12月5日后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不給予獎勵。
(三)選擇貨幣補償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城市道路邊的“住改商”的房屋),按非住宅房屋(含裝修)評估價值的5%給予獎勵。
以上獎勵總額在被征收人搬遷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實名賬戶。
七、被征收房屋屬性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以《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先由公證部門進行現場證據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確定權屬。確定權屬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進行。
(二)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或房地產登記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
(三)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以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四)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建筑面積以及分戶補償情況等進行公示。
八、征收房屋登記、測量、公共建筑面積分攤的有關規定
(一)征收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被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有關產權和經營權證明,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報登記。
(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或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相關部門調查核準并公示后的建筑面積進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三)房屋建筑面積測量按《房產測量規范》實施。
(四)一座房屋有兩戶以上產權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廳、橫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積,按產權人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并張榜公布確定;如產權人的房屋公共面積有書面約定的,則按書面約定辦理。
(五)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執行。
九、爭議的解決
(一)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在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征收人認為征收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梅江區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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