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梅江區文物古跡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市屬駐區各單位:
現將《梅江區文物古跡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梅江區文物古跡保護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梅江區文物古跡的保護與管理,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梅江區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古跡和被列入國家、省、市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和管理(包括具有歷史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器械、家具、衣物、字畫、雕塑、手稿、書籍、照片、圖紙等相關物件,以上統稱文物古跡)。
二、保護、開發與利用梅江區的文物古跡,必須保持其真實的歷史性和完整性。對梅江區區域內的歷史文化街區、村落以及自然環境等都應加強保護。
三、梅江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文物古跡保護實施監督和檢查。文物古跡所在的鎮(街道)要建立起群眾性的保護組織,積極、自覺對文物古跡進行保護。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梅江區文物古跡的義務。對在保護文物古跡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梅江區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五、有關職能部門要根據文物保護工作新的變化、發展,及時調整工作思路,積極協助梅江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梅江區文物古跡保護規劃。主要內容包括劃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及文物古跡維修、景觀協調、環境治理等具體措施。
六、積極協助各級文化部門做好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標制說明,樹立界樁、建立記錄檔案。
七、加強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如有特殊需要,應按有關規定報批。在文物古跡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的工程,不得破壞文物古跡周圍的環境風貌,建設物或者構筑物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文物古跡的環境風貌相協調。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定,其設計方案應當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城鄉規劃部門批準。
八、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嚴禁進行爆破、鉆探、挖掘、毀林開荒以及其他危害文物古跡安全的活動;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造成水土流失等危及文物古跡及文物古跡安全的設施。對于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文物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污染文物的設施,梅江區人民政府將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改造、搬遷或者拆除的決定。
九、要定期報請市文化行政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對梅江區文物古跡保護狀況進行定期監測,提出監測評估報告,并備案。
十、不得拆除現有文物古跡,確因建設工程特別需要而必須遷移的,應當按程序審批。
十一、利用梅江區文物古跡進行拍攝、拓印及復制等活動,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二、對殘舊的文物古跡要申請有關部門抓緊修繕和保護。文物古跡的修繕、保養,要按程序報批。修繕保護工程要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工程竣工時,要報審批機關驗收。
十三、凡進入梅江區從事考察、參觀、拍攝、施工等活動的,必須自覺愛護文物古跡,遵守各項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十四、要做好宣傳工作,使廣大群眾理解保護文物古跡的重要意義。同時,要發動單位和個人向梅江區人民政府和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梅江區文物古跡保護、修繕和保養的建議,堅決打擊違反文物保護法規的行為。
十五、政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文物古跡損壞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如起執行。
主題詞:保護 文物古跡 辦法 通知
抄送:區五套班子領導,區委各單位,區人大辦、區政協辦、
區紀委辦、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武部
區委區政府辦公室 2005年2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