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劉春
我局查處你拖欠工人工資一案,因我局文書郵寄到你住址被退回,無法送達。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公告送達之規定,現依法向你公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梅區人社監行決催字〔2024〕1號),請你自收到起十日內自覺履行繳交罰款,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自發出本公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