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區茶里茶氣茶飲店(經營者:周鵬輝):
本委受理申請人王小霞與你單位(被申請人)的勞動爭議案件(梅區勞人仲案字〔2023〕815號),已審理終結。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梅區勞人仲案字〔2023〕81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被申請人梅州市梅江區茶里茶氣茶飲店(經營者:周鵬輝)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王小霞支付工資人民幣2420元;
二、被申請人梅州市梅江區茶里茶氣茶飲店(經營者:周鵬輝)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王小霞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3220元。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領取,逾期不領取則視為送達。上述裁決為終局裁決,你單位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