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區蛙來噠餐飲店:
本委受理申請人張佳玲與你單位(被申請人)的勞動爭議案件(梅區勞人仲案字〔2023〕749號),已審理終結。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梅區勞人仲案字〔2023〕74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被申請人梅州市梅江區蛙來噠餐飲店(經營者:葉俊男)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張佳玲支付工資人民幣25815.4元。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領取,逾期不領取則視為送達。上述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