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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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業普法丨勞務代償讓“捕鳥人”變“護鳥人”
        來源:區林業局  發布時間:2025-06-24 16:58:59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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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司法機關給予我勞務代償機會,讓我不僅彌補了生態過錯,還能兼顧家庭責任。我今后再也不傷害野生動物了,還要向鄉親們宣傳保護生態環境……”在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檢察院組織的生態修復驗收聽證會上,涉案當事人梁某的誠懇表態,為這起特殊的生態賠償案畫上句號。

          基本案情

          2022年深秋,梁某為給家人補充營養,在農田非法狩獵35只鳥類,其中包含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及廣東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梁某的違法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經鑒定,其行為造成價值9600元生態環境資源損失,案件進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承辦檢察官調查發現,梁某家庭屬低保戶,夫妻需全天候照料二級精神殘疾長女,另有四名子女上學,全家僅靠政府救濟和零工收入維持生計,確無現金賠付能力。

          裁判結果

          “既要守住生態紅線,又要避免機械司法。”面對“生態修復不能”與“家庭生存危機”的雙重難題,茂南區檢察院啟動三輪實地核查:赴村委會查證家庭狀況、走訪居住環境、查詢資金流水,確認梁某履行能力困境。辦案組意識到,簡單追責可能導致“人入獄、家破碎”,簡單機械索賠會讓生態修復淪為空談。

          在借鑒最高檢典型案例的基礎上,檢察機關探索“勞務代償”替代性修復路徑。經與野生動物救護研究中心、自然資源局等部門會商,結合當地薪資水平,測算出可折抵9600元生態損失的公益服務時長。在公開聽證會上,來自野生動物保護、基層治理、法律實務等領域的聽證員,圍繞勞務內容量化考核、服務標準細化等展開論證,并制定“環境治理考勤制、宣傳活動臺賬制、專業服務工時制”的執行規范。

          經過充分討論,結合“環境治理按日計考勤”“鳥類保護宣傳量化考核”“救護研究中心服務按工時折算”等具體指標,聽證會最終確定了梁某“60天義務環境整治、6場鳥類保護宣傳、3次累計18小時救護中心義工服務”的個性化方案,并明確由村委會與野生動物救護研究中心聯合監督執行。

          茂南區檢察院據此確定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并依法向該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4年3月,經法院審理,梁某因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同時,以勞務代償方式清償非法狩獵造成的9600元生態環境資源損失費。判決生效后,檢察機關建立“定期跟進+實地查驗+影像記錄”監督機制:從村道河道清理現場到集市普法宣傳,從救護中心動物展區保潔到服務檔案審核,全程留痕監督全部勞務履行。驗收環節,聽證員通過服務證明、簽到記錄、影像資料等,確認生態損失已通過勞務代償全額清償。

          典型意義

          “梁某從‘捕鳥人’變‘護鳥人’,從生態破壞者到保護者的轉變,不僅提升了自己的法律意識,還通過現身說法,帶動更多群眾理解野生動物保護意義。”參與聽證的區政協委員吳玉婷指出,本案的價值不僅在于個案修復,更在于探索出“司法懲戒+生態修復+普法教育”的立體化治理模式。

          茂南區檢察院此次實踐,既為無賠償能力的生態損害案件提供了可復制的解決路徑,更彰顯了新時代檢察機關在生態司法中“注重修復實效、兼顧人文關懷”的治理理念,實現了法律效果、生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轉載自 梅州市林業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