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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江區農業領域高頻執法事項行政執法指南
        來源:梅江區農業農村局  發布時間:2024-12-27 16:44:54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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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法事項名稱: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二)執法流程

          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行為,是指除農村地區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未經定點和集中檢疫,擅自開設屠場或私宰點進行屠宰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

          通常情況下,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有關行政處罰普通程序的相關規定開展案件查處工作。執法要點如下:

          1.立案:

          符合下列條件的,執法機關應當予以立案,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

          (1)有明確的行政違法行為人;

          (2)在獲取的證據中有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的事實存在;

          (3)屬于該執法部門的地域管轄范圍;

          (4)涉嫌違法行為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被發現,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調查取證:

          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對生豬屠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查封與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對執法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注意:執法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應不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常見的調查取證方式包括:

          (1)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2)現場檢查或勘驗;

          (3)物證檢驗;

          (4)鑒定:執法機關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業問題及貨值等進行分析、鑒別和判斷;

          (5)抽樣取證;

          (6)證據登記保存。執法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自登記保存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為防止損害公共利益,需要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的,應依法進行處理。

          注意:如果在案件查處過程中需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3.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

          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調查終結;案件承辦人員應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報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對于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或者案情復雜或爭議較大的案件,應當由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在《案件處理意見書》“執法機關意見”欄注明“經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5.常用的行政處罰種類:

          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及違法所得;罰款。

          6.涉嫌犯罪行為的移送(主要是非法經營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三)實施標準(自由裁量規則及標準)

          參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四)案例示例

          2023年3月,當事人劉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被區農業農村局查獲。經現場檢查,有4邊已宰殺開邊的豬肉產品重量分別為130斤、133.2斤、128.4斤、126.8斤。

          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進行了調查,取得當事人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事實。經梅州市梅江區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4邊已宰殺開邊的生豬產品貨值金額為人民幣5443.2元。當事人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關閉場所,沒收4邊已宰殺開邊的生豬產品;鑒于其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并處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