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根據《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將會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1)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4)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