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創靚家居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謝躍等38人與被申請人一廣州市靚家居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二梅州市創靚家居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梅區勞人仲案字〔2025〕629-666號),已審理終結。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梅區勞人仲案字〔2025〕629-66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被申請人一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謝楚南支付工資合計人民幣3312.5元。
二、被申請人二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謝躍等37人支付工資合計人民幣124459.39元。
三、被申請人一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謝楚南支付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15438.6元。
四、被申請人二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謝躍等37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713428.4元。
五、駁回申請人謝躍等38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日內到本委領取,逾期不領取則視為送達。上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你單位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述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