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參照省、市人大歷次例會做法,不是區九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梅州市梅江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一)本轄區工作的部分省、市人大代表;
(二)歷屆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常務副主任;
(三)區政協黨組書記;
(四)出席區政協八屆四次會議的區政協副主席、常委、委員;
(五)現任區委、區政府、區紀委、人武部領導;
(六)部分鎮長、街道辦主任、鎮人大主席;
(七)區政府組成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八)其他區直單位主要負責人;
(九)駐區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