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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區辦[2007]8號(印發梅江區名人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區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07-03-10 15:07:51



        各鎮、街道,區直局以上單位、市屬駐區有關單位:

        《梅州市梅江區名人檔案管理辦法》業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檔案局(館)反映。




        中共梅州市梅江區委辦公室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739


        梅州市梅江區名人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著名人物(以下簡稱名人)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廣東省名人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名人檔案是指我區各界名人在各個歷史時期從事各種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我區名人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區檔案館負責。區檔案館內設名人檔案庫,是永久保存全區名人檔案的中心。

        第四條 名人檔案管理工作范圍為:

        (一)制訂名人檔案收集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名人的入庫范圍和對象;

        (三)負責名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開展或參與對名人的研究;

        (五)組織名人檔案的展覽;

        (六)名人檔案咨詢服務;

        (七)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八)其他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入庫名人的范圍為:歷代梅江區籍(包括在區外或國外的梅江區籍人士)或曾在梅江區轄區內長期活動的非梅江區籍的政治、軍事、經濟、科技、文化、體育、宗教等各界具有重要影響的官員、專家學者、社會賢達、英雄模范、體壇名將及其他重要人物,具體標準是:

        (一)政界:擔任過區(縣、市)級(包括現任副區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黨政領導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當級別的各民主黨派的領導人、無黨派民主人士的領導人);

        (二)軍界:授予少將以上軍銜或擔任過師級以上職務及其他著名的軍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響和名望的企業家、實業家;

        (四)科學技術界:擔任國家級科學、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項科學技術領域(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有較深造詣、有突出成就的專家、學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響、有較深造詣、有突出成就的學者、文學家、藝術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人士;

        (七)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間藝(匠)人;

        (八)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的人士或獲得國家級榮譽的勞動模范、英雄人物、體壇名將等;

        (九)祖籍梅江區的華僑領袖及有名望的外籍華人;

        (十)長期在我區活動過的有重要影響的港、澳、臺人士及外國人。

        第六條 名人檔案收集的內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經歷及其主要活動的生平材料,如自傳、傳記、回憶錄等;

        (二)反映名人職務活動的材料,如文章、報告、演講稿、日記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書畫、攝影、文學藝術作品等;

        (四)社會對名人的研究、評價的材料,如各種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對其著作、作品等評價文章及各類紀念性、回憶性材料,研究介紹材料等;

        (五)與名人有直接關系的材料,如各類證書、譜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動的音像(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光盤)、實物等載體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歷史材料等。

        第七條 收集名人檔案有以下形式: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廣東省檔案管理規定》及其它檔案法規進行征集;

        (二)有關機構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向區檔案館移交有關名人檔案;

        (三)檔案所有者將檔案向區檔案館捐贈、寄存、出售;

        (四)對其他檔案館及其它部門(如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等)保管的名人檔案進行復制或交換目錄;

        (五)對流散在區外和境外的名人檔案進行購買、復制或交換;

        (六)其它由區檔案館與檔案交獻者協商的形式。

        第八條 區檔案館對收集的名人檔案應與移交人辦理檔案交接手續,填制清單,一式兩份,區檔案館與移交人(單位)各執一份。

        第九條 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區檔案館捐贈檔案,區檔案館要向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并給予表彰或適當獎勵。

        第十條 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區檔案館寄存名人檔案,區檔案館要與寄存人辦理寄存協議,并頒發寄存證書。

        第十一條 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區檔案館出售名人檔案,區檔案館與出售人簽訂購買協議。

        第十二條 區檔案館應對收集到的名人檔案進行鑒定審查,鑒別真偽。

        第十三條 名人檔案應作為獨立門類,以每個人為單位設立全宗;其全宗內檔案的分類、編目、鑒定等工作按照檔案整理的有關原則與方法進行。

        第十四條 區檔案館應按照國家、省、市關于檔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備先進設備,科學保管,保證安全,防止名人檔案丟失或損壞。

        第十五條 凡由檔案部門保管的名人檔案及其復制件,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贈與、交換和轉讓,不準擅自買賣、涂改或者銷毀。

        第十六條 名人檔案服務形式有:

        (一)向有關部門提供名人檔案;

        (二)與有關部門聯合、開展名人研究學術活動;

        (三)配合宣傳教育及其它紀念活動,舉辦名人檔案展覽;

        (四)為專家、學者的研究提供服務和咨詢;

        (五)為文化藝術界創作提供檔案服務;

        (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檔案。

        第十七條 我區名人檔案的查閱、使用須經區檔案館審核批準。

        第十八條 個人捐贈或寄存的名人檔案,如本人或親屬有要求,可對其中須保密的部分進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九條 屬有關機構及本人或親屬捐贈或寄存的名人檔案,對當事人應提供優先或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310日起施行。









        主題詞:檔案 名人 管理 辦法  通知

        抄送:區五套班子領導,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紀委辦、

        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武部

        區委、區政府辦公室人秘股             200739日印發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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