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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區府[2010]3號(印發梅江區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區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0-01-30 14:59:43


        梅區府〔20103

        關于印發梅江區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市屬駐區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和有關文件的規定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梅江區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水利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梅江區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為保護我區各鎮、村區域內的山塘、水庫等供水和生產用水水源及備用水源,防止水體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關于統籌全省水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問題的若干意見》(粵府[2008]13號)等法律和有關文件的規定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鎮(街道)、村區域內對供水水源水質有影響的河流、塘庫水體和地下水的保護和污染防治。

        第三條 各鎮(街道)、村范圍內的山塘、水庫及其引水渠道、河流和備用水源是本區重點保護的飲用水水源。

        梅江區人民政府根據區域發展的實際需要,確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為新的水源保護地,依據本辦法保護。

        第四 對各鎮(街道)、村區域內水源的保護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方針。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山塘、水庫等供水水源和備用水源不受污染的義務,擁有對污染供水水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保護區的劃定

        第六條 按照供水水源水質的保護要求,供水水源地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水庫、山塘防洪水位線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水域和陸域,以及輸水渠道兩側向外各延伸10米的地域;以現有供水水源取水口以上控制集雨面積的區域。

        二級保護區:水庫、山塘一級保護區上界以外向水坡區域或者上界外延300米的陸域,以及流入水庫的河流入口起至取水口并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200米的陸域;供水備用水源以取水點以上控制集雨面積的區域。

        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上界以外的轄區內所有水庫、山塘流域;供水地下水源取水點1000米以內的區域。

        第三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由區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全區山塘、水庫、備用水源等供水水源保護的組織、監督、檢查、協調工作。

        第八條 供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

        (一)依照本辦法,依法加強管理,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辦法,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情況,參與對跨行政區域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合理調整保護區內的產業結構,增加水源保護植被,擴大水源保護林地,鼓勵和指導當地群眾發展無污染產業,科學種養,減少污染;

        (四)依照管轄權限,依法對保護區內污染單位實施關、停、轉、治等措施;

        (五)定期報告轄區內的供水水源保護工作情況。

        第九條 水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水環境影響論證和防治水污染設施的竣工驗收;

        (二)負責審批保護區內取水許可申請;

        (三)負責審批保護區內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制定水資源供求規劃,保持水體的合理流量;

        (五)依法查處擅自圍墾水域、改變塘、庫堤壩功能等違法行為。

        (六)負責征收水資源費。

        第十條 鎮級水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按劃定的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設置明顯標志;

        (二)對一級保護區實行封閉管理,負責督促供水管理單位對一級保護區內的淤泥、水草、雜物的清除打撈工作,處理制水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和尾水;

        (三)受理水體污染事件的舉報,發現有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當取水口水質受到突發性污染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立即報告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有關部門;

        (四)負責取水口水質的日常監測。

        第四章 供水水源保護

        第十一條 在供水水源準保護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水源取水點1公里范圍內設排污口;

        (二)設置有毒有害物質的存儲倉庫及堆放,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等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該區域,必須進入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三)傾倒含病原體的污水、工業廢渣、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四)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和一般農藥;

        (五)炸魚、毒魚和使用電器工具捕魚;

        (六)建設水上餐廳以及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項目,已建的必須停業或者關閉;

        (七)使用不符合《GB-508492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

        (八)排放國家規定的一類污染物;

        (九)排放不符合濃度和總量控制要求的國家規定的二類污染物。

        第十二條 在供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對已建的水產養殖、集中式畜禽養殖、餐廳、飯店等服務業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項目,必須采取措施,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二)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放養畜禽和捕撈作業活動;

        (三)禁止在水域滯留、停泊住家(漁)船等。

        第十三條 在供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一切建設項目;

        (二)航行,??看?、木(竹)排(執行水源保護公務的船只除外);

        (三)向水體排放污水;

        (四)從事旅游、游泳、垂釣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供水水源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供水水源保護區內建有污染治理設施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和操作規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措施,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二)保證水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污染治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不得低于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量;

        (三)經水污染治理設施處理后的水質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將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排入保護區水體,水污染治理設施需暫停使用的,應當提前1個月書面報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

        (四)因突發事件造成水污染治理設施停運的,必須立即采取控制污染物外排的措施,并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

        (五)當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護區水體污染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水庫、山塘水源水質保護

        第十五條為加強水庫、山塘水源和備用用水源的水質保護管理,小型水庫(總庫容10萬立方米1000萬立方米以下)由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主管,原由村民小組負責管理的山塘應收回管理權限。民營(私營)的蓄水工程由業主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按“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水庫、山塘水源水質保護責任。各級各單位負責主管的水源水質保護工作由各單位負責,實行黨、政領導負總責,各宗水庫、山塘的行政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在水庫、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積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禽畜牧養殖場(特別是建養豬場)及在非指定的水域進行網箱養魚。

        (二)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造紙、制革、釀造、電鍍、印染、練油、石棉加工等其他對水質有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

        (三)向水體內傾倒工業廢渣、廢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四)在水體中清洗裝儲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和器具。

        (五)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六)破壞護岸林、水源保護植被和水源涵養林的活動。

        第十八條對水庫、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積區域內超過排污標準的現有工業、飲食服務業等單位應當限期治理。對經治理仍超標準排污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其停產、轉產或者遷出該區域。

        第十九條 對水庫、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積區域內的軍工企業、炸藥制造企業及因特殊情況不能搬遷的工業企業、工業污水和固體廢棄物要進行閉路焚化處理。

        第二十條 對于在水庫、山塘的取水、引用水的建設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取水許可證時,應嚴格審核,加強監督和管理,避免出現污染水源水質問題。

        第二十一條 水庫、山塘的主管單位應科學調度水資源,維護水庫山塘的合理水位。同時推廣供水水庫富營養化與藍藻水華生物綜合控制技術,改善蓄水工程的水質。

        第二十二條 在水庫、山塘的區域內,通過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構筑“生態修復、生態治理、生態保護”三道防線,避免水庫、山塘的水質受水土流失的影響。

        第六章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規劃、國土、水利、農、林、畜牧、水產、交通、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分別由有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水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水利 水資源△ 保護 辦法 通知

        抄送:區五套班子領導,區委各單位,區人大辦、區政協辦、

        區紀委辦、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武部

        區委區政府辦公室                  20101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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