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梅江區農村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有關單位:
《梅江區農村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實施細則》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7日
梅江區農村土地經營權集約流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放活農村土地經營權,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土地使用適度規模經營,推動我區現代農業、特色農業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關于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的意見》(農經發〔2015〕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農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關系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行為。
第四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二)堅持不得改變土地原用途原則。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三)堅持適度規模經營原則。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的前提下,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農民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有農業經營能力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鼓勵和引導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重點從事農產品加工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賦予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
第二章 規范流轉
第五條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六條 農村集體未發包的土地,需要流轉經營權的,應通過梅州市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流轉交易。
第七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字或者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
第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為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屆滿后,受讓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續約的權利。
第十條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十一條 受讓方將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再流轉以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的,應當事先取得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
第十二條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及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約定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向發包方備案。涉及集體未分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按照三資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證件名稱及證號、住所、聯系方式等并復印相關證件作為合同附件;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土地類型、地塊代碼等;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十)違約責任。
推薦使用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依規調整、補充相應條款。
第十五條 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受讓方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章規范管理
第十六條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區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指導管理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土地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服務工作;村(居)委會負責本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管理服務工作。各自具體職責如下:
(一)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合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簽訂工作;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提供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轉政策、法規等咨詢服務。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土地流轉信息的搜集和發布工作,對所轄村土地流轉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及上報,并組織流轉雙方完成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負責向流轉雙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其簽訂合同;負責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情況;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轉的相關文件、表冊、資料的歸檔保管工作;負責審查糾正流轉合同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糾紛的調解處理;依法提供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政策咨詢服務;協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相關工作。
(三)村(居)委:負責本村土地流轉的管理服務工作及合同簽訂;負責宣傳引導本村群眾有序、合法流轉土地經營權;及時匯總上報土地流轉相關信息;做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建土地經營權流轉聯合審查小組,成員由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水利、司法、規劃、生態環境、資產交易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對村(居)委提交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聯合審查小組成員單位要積極配合,建立聯動機制重點對擬經營項目的產業類型和具體內容是否符合本地區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土地用途、風險保障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核,依職能做好監督指導服務工作。
第四章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
1﹒審查人員。審查人員一般應由區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農業專家等組成。
2﹒審查內容。主要對受讓流轉土地經營權的組織或個人的主體資質、農業經營能力、土地用途、生產經營項目是否符合我區產業布局和現代農業發展規劃等事項按照規定權限進行分級審查審核,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單一項目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面積100畝以上不足500畝,以及流轉取得整村(組)土地經營權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審核。
(二)單一項目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面積500畝以上不足2000畝,以及跨鎮行政區域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由區人民政府審查審核。
3﹒審查方式。以書面報告和現場查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參與流轉土地經營權流程。
(一)受讓方與承包方達成流轉意向或在梅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平臺上參與競投中標后,與承包方或其委托方就流轉面積、期限、價款等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二)受讓方按照分級審查審核制度規定,向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鎮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申請表。
2﹒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等證照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個人身份證明。
3﹒土地經營權流轉意向協議書。
4﹒按規定流轉土地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的,應當提交相關決策材料。承包農戶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提交書面委托。
5﹒項目規劃、實施方案等項目材料。
6﹒與項目相適應的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佐證材料或者資質證明。
7﹒守信承諾書。
(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核意見。
(四)審查審核通過的,受讓方與承包方或其委托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按規定提交審查審核申請或者審查審核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二十一條支持建立經營權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經流轉雙方協商,按一定時限或一定比例繳納風險保障金,并載入流轉合同。流轉合同期滿后,流入方無違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退還。
第二十二條對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流轉雙方可以協商設立風險保障金,用于支付經營主體中途退出拖欠的農戶租金、經營主體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約金和經營主體對土地從事掠奪性經營損壞地力的補償等,不足支付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一般流轉合同,經雙方協商也可約定風險保障金。
風險保障金額度的確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決定。自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生效前,由經營主體統一交至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未足額繳納風險保障金的,不得流轉農地。
第五章 糾紛調處
第二十三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流轉土地經營權,其流轉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4年8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關于《梅江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約流轉實施細則》的起草說明
圖片解讀:關于《梅江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約流轉實施細則》的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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