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梅江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包括鎮、村、組三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鎮人民政府改為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后,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的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管理臺賬,如實反映集體資產的數量、價值及變動情況,每年對集體資產進
行清查核實,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依法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管理范圍和職責
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并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等。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收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九)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
(一)農用地的發包。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的出租、轉讓、出售、拍賣、抵押等。
(三)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及補償、征用及補償。
(四)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變更。
(五)農村集體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購置、處置。
(六)農村集體公共設施項目建設。
(七)農村集體資產日常的維護、維修、保養、保護等。
(八)其他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和使用。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本轄區集體資產管理的具體工作,其資產管理的職責包括:
(一)經營管理屬于本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資產。
(二)負責經營管理依法確定由本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源性資產及其他資產,建立和完善集體資產管理臺賬,強化集體資產監管,確保集體資產不流失和保值增值。
(三)負責辦理集體土地承包、流轉及其他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事項。
(四)負責管理鎮以上人民政府撥給的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五)負責本轄區內集體資產交易相關工作,負責簽訂合同,建立和完善合同臺賬。
(六)負責集體資產管理交易的公開工作。
(七)負責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交易材料、合同、資產經營管理公開和相關會議記錄等資料整理分類歸檔,建立集體資產管理交易檔案。
第三章 指導監督機構
第九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各項制度的制定,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平臺,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監督機制,做好指導監督工作。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建立資產管理臺賬,抓好民主議事制度的落實,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監督。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審計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涉及農村集體資產的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體資產產權量化折股及股權配置方案。
(三)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等費用的分配方案。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六)較大數額的舉債或者擔保。
(七)其他應當由成員大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涉及農村集體資產的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
(一)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以及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
(二)集體資產經營目標、經營方式和經營方案。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四)經濟項目投資、公益項目投資。
(五)年度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預留公益金、公積金。
(六)其他重要經營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涉及農村集體資產的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ǘ┴撠焾绦屑w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ㄈ┴撠熂w資產的經營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集體資產產權登記的申報。
?。ㄎ澹┫虺蓡T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六)其他應當由理事會負責的事項。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成員代表會議應當有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議事決策應“一事一議”,采取“一人一票”或“一戶一票”的方式表決。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理事會執行和落實,監事會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成員代表會議所作決議在公示期內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成員大會重新討論后進行表決。
第五章 資產經營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經營權,依法自主決定其資產的經營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集體資產的,應當制定經營目標,明確經營責任,促進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外,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等方式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非法壓價發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投資或入股企業
經營,投資數額較大的,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尚行匝芯靠梢晕芯邆浞ǘㄙY質的第三方進行。
第六章 合同管理
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產交易、經營處置時,要通過參考市場價或評估等方式,合理確定價格,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內容不得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主議事程序表決通過的內容和集體資產交易方案的內容相違背。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訂原則上在集體資產交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簽訂后,將合同復印件及相關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5天。
第二十五條 承租方租賃農村集體資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合同中約定期限和收款方式。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指定專人負責合同檔案管理,做好原始資料保存,做到一宗交易一份檔案,落實管理責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通過惠民信息平臺等載體公開相關資產、資源等情況,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全流程監管機制,切實履行集體資產主體監管職責。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深度參與、全程跟蹤,監督開發單位依法依規開發經營。
第二十九條 除依法征收土地和進行產權交易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資產的集體所有性質。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以農村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解散,應當依法清理債權債務;涉及集體資產的處置,應當經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取得、變更、滅失依法需要登記的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集體資產經營監管問題的解釋、解答,及時妥善調處、化解因集體資產開發經營問題引發的信訪事件,對于群體性或突發性信訪事件,要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返還;損害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或者建議罷免職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我區印發的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文附件下載:梅區府函[2023]11號(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