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區畜禽養殖區劃分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和第八次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管理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20〕33號)等文件要求,扎實推進梅江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引導區域畜牧業綠色發展,現對《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修訂梅江區畜禽養殖區劃分范圍的通告》(梅區府〔2018〕11號)進行修訂,制訂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劃定方案適用于梅江區境內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劃定和養殖污染防治。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38-2007)、《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三、劃定原則
(一)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與提升人居環境相結合的原則;
(三)畜禽養殖業健康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相一致原則;
(四)規劃布局與環境承載能力相匹配原則;
(五)密切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的原則;
(六)突出空間管控原則;
(七)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四、術語與定義
(一)畜禽
包括豬、牛、雞、羊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種動物由梅江區依據其規模養殖的環境影響確定。
(二)畜禽養殖規模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
指養殖規模達到《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的通知》(粵農農規〔2019〕10 號)規定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主要包括:
1﹒養殖場、養殖小區
(1)生豬年出欄500頭或存欄300頭以上;
(2)肉雞年出欄10000只或存欄5000只以上;
(3)蛋雞存欄2000只以上;
(4)奶牛存欄100頭以上;
(5)肉牛年出欄50頭或存欄100頭以上;
(6)肉羊年出欄100只或存欄100只以上;
(7)肉鴨年出欄10000只或存欄5000只以上;
(8)肉鵝年出欄5000只或存欄2500只以上;
(9)肉鴿年出欄50000只或存欄10000只以上;
(10)肉兔年出欄2000只或存欄1000只以上;
(11)蜜蜂養殖200群以上;
(12)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養殖專業戶
(1)生豬年出欄50至499頭或存欄30至299頭;
(2)肉雞年出欄2000至9999只或存欄1000至4999只;
(3)蛋雞存欄500至1999只;
(4)奶牛存欄5至99頭;
(5)肉牛年出欄10至49頭或存欄20至99頭;
(6)肉羊年出欄30至99只或存欄30至99只;
(7)肉鴨年出欄2000至9999只或存欄1000至4999只;
(8)肉鵝年出欄1000至4999只或存欄500至2499只;
(9)肉鴿年出欄10000至49999只或存欄2000至9999只;
(10)肉兔年出欄500至1999只或存欄250至999只;
(11)蜜蜂養殖100至199群;
(12)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畜禽養殖禁養區
指梅江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養殖場是指畜禽養殖規模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
五、禁養區劃定范圍
1﹒飲用水源保護區
包括梅州市區梅江飲用水源保護區、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西陽鎮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
2﹒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包括清涼山自然保護區、梅江區人子石市級自然保護區。
3﹒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梅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5-2030年)》中的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包括①城北鎮新田村、上村村、中村村、扎下村、楊文村、古洲村、五里亭村、小花園社區、白圍社區、車站社區、五洲社區、城北社區、黃留村、黃明村、明陽村、嶺上村,干才村和銀營村(部分);②金山街道(除金豐村外的大部分區域);③三角鎮全域;④江南街道全域;⑤西郊街道全域;⑥西陽鎮雙黃村、羅樂村、申渡村、莆蔚村、龍坑村、莆田村、四平村、新聯村、江子上村、太平村、閣公嶺村、龍崗村、鯉溪村、直坑村、賽仁村、將軍閣村;⑦長沙鎮長沙村和小密村部分區域。
4﹒基本農田保護區
5﹒森林公園
包括廣東天鵝山省級森林公園,梅江區明陽寨市級森林公園。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六、污染防治
養殖場的污染防治參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執行。散養畜禽污染防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實施)》相關規定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