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險期禁火令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發布森林高火險期禁火令。
一、自本禁火令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為森林高火險期。
二、我區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五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在森林高火險期內,上述范圍劃定為森林高火險區。
三、在森林高火險期,全區森林高火險區范圍禁止一切野外違規用火行為。如: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車輛和人員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檢查,配合工作人員消除火災隱患。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五、要落實好未成年人和聾、啞、瘋、呆等特殊人群的單位和個人監護責任,因被監護人進入森林防火區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六、森林高火險期間,區應急管理局、各鎮及金山街道辦事處森林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應進入救火的戰備狀態。
七、拒不執行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給予處罰。
八、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依照《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森林、林地經營(管護)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護)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直接責任。
十、森林火警電話:12119。
十一、此禁火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