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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業普法|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來源:區林業局  發布時間:2025-07-10 14:39:28


          1.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

          2.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

          3.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八條)

          4.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

          5.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二條)

          6.禁止擅自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從事采礦、房地產、開發區、高爾夫球場、風力光伏電場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禁止違規侵占國家級自然公園,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等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

          7.森林公園內不得建設破壞森林資源和景觀、妨礙游覽、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森林公園生態保護區和游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逐步遷出。(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8.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一)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二)砍伐、損毀古樹名木、珍貴樹木和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三)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破壞景觀的行為;(四)排放超標的廢水、廢氣和生活污水以及亂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五)新建、改建墳墓;(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9.國家嚴格控制占用濕地。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國家重要濕地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省級重要濕地或者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十九條)

          10.建設項目應當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濕地。確需占用或者臨時占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11.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一)開礦、采石、修墳以及生產性放牧等。(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或者行為。(廣東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12.建設項目可能對自然保護地以及其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產生影響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征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三條)

          13.國家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九條)

          14.建設項目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對此作出評價;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15.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長期穩定,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16.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資產未經批準不得轉讓、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17.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林地分級管理的規定。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

          18.禁止在生態公益林區內伐木、放牧、狩獵、采脂、打樹枝、鏟草及地表植物、開礦、筑墳、建墓地、開墾、采石、挖砂和取土。(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第十五條)

          19.嚴禁在天然林地、生態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進行規模化生豬養殖。(《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辦資字〔2019〕163號))

          20.光伏方陣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


          (轉載自 梅州市林業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