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解讀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梅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7日通過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24年1月19日批準,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現對《條例》解讀如下: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打造梅州生態發展區新優勢,根據國家和省關于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法規和政策的調整,更好地適應城市管理領域的綜合執法以及鎮街執法改革形勢,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保障和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特對條例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完善。
二、關于條例修改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5.《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原《條例》共63條,經修改,共新增1條,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等4條內容,修改完善16條,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形成了現在《規定》共61條,主要體現在以下:
(一)涉及行政執法的條文修改
一是在第五條第四款關于鎮街職責的表述中明確和細化鎮街行使行政處罰權相關內容;二是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一條,進一步明確本條例行政處罰實施主體。
(二)涉及上位法的條文修改
一是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第十八條關于隔離設施的規定作修改完善;二是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第二十四條涂寫刻畫禁止性行為作簡化表述;三是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規相關規定,對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相關行政處罰表述作修改完善。
(三)根據意見建議所作的條文修改
一是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修改完善占道經營內容,推動城市管理與經濟發展、民生保障相互協調、相互促進;二是在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完善停車管理相關規范;三是在第四十四條補充建筑垃圾設施的建設相關規定。